依釋字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這就是憲法,具最高性的表現。故藍白在兩個會期中,所提出的違憲亂法,被大法官認為違憲而無效,才是正常的事。
而是否要提出違憲亂法,主動權在藍白手上。
他們可選擇,提出正常的法律,在立院經充分討論後,來完成立法。
也能夠選擇,提出違憲亂法,在立院無法阻檔下,提出大法官釋憲,再被大法官們,判定為無效。
但若若選擇後者,那被大法官判無效,也是自業自得,怨不得旁人,更與執政的民進黨無關。就別連這種事,都要怪到民進黨頭上了。
朱立倫:善用未被宣告違憲的職權 嚴審大法官人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