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le Hsinchu, Taiwan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
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法律既然規定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就不動產而言,繼承人如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登記,亦只不過將其公同共有的事實登載於登記簿罷了,而經登記完畢後,即已符合民法規定,繼承人全體得再行處分不動產物權。因此,土地登 記規則第三十一條即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