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條及227條都是屬於妨害性自主罪, 何來 性侵罪 與 性交罪 之分?
我認為根本是理盲記者把第227條當第233條解釋! 故意渲染,誤導大眾,形成錯誤的輿論!!
再加上一群害人不償命的名嘴推波助瀾...orz
第 一六 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可惡的就是媒體, 最可笑的是一大堆人云亦云的... 一堆人連判決書和法條都沒看過就只聽聞斷章取義的說法就瞎起鬨...
還有最智障兼無能的總統, 只顧討好選民, 卻不願捍衛事實...悲!
比較一下刑221, 刑227第1項, 其實都是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來有要輕判的意思?
我倒是認為, 最可惡的應是檢察官,地院,高分院, 怎會不知道應爰用刑227第1項 ?
看過邵的判決書, 我認為她想要指出的重點應是:
1. 並無否認女童被性侵的事實
2. 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 何來被害人願意或不願意的可能?
3. 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 (刑227第1項)
4. 並無要給被告輕判的意思
特偵組偵辦扁家貪污洗錢案,上個月底再度查扣扁家資產,包括台北民生寓所、高雄人文首璽、陳水扁老家等房產、存款及股票,連同先前查扣的吳淑珍珠寶,加起來總金額大約五億元。...(中時) 難怪! 我還以為扁家是佛心來的說要無償租賃民生寓所, 原來是「破扣式」─"租賃不破" 這一招 !
目前打假球案偵辦如火如荼,其中黃俊中被提訊後又還押,被羈押的理由是"有串證之虞",這算不算標準的押人取供? 民進黨及若干"本土"社團人士既然巧用扁被羈押的案例上大力聲援司法人權,為何不能也聲援一下黃俊中? 難道真的只有扁的人權才是人權,別人的都不是?
三日不讀書,面目可憎。三日不看新聞(電視,平面,網路,拉哩ㄛ)呢?
政治人物利用民意獲得權與利,遭受民意最嚴厲的檢驗與公評也不得怨言。「政治干預司法」一詞已經成為無恥政客的口頭禪,「司法人權」儼然成為有錢有權有勢之人的必要口號,市井小民的人權呢? 政客們,你們是一群最沒資格為自己或同類喊人權的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