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2 條........"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
今天在東區~ 準備要從忠孝東路 過敦化南的馬路~ 看到迎面歐陽龍的選舉隊伍 拿個橫布條 從斑馬線的另一端走過來~ 整個把斑馬線給堵住~ 另一面的行人 只好繞過他 走道斑馬線外面...........
選舉插的那些旗子 有沒有違法~ 旗子可以這樣隨便亂插 插了又插的嗎? 整個妨礙市容 妨礙視線 ~ 怎麼都沒有人去抓一下呢><
手幹嗎那麼賤.... 把花了兩天時間改好的東西 全部永久刪除 >< 真是欲哭無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