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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 Taiwan
3322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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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years ago
與監察院人員協商,傲慢、官僚、一問三不知。並說我們是被動處理這件事,以監察院要公開道歉這件事情是很大一件事情,沒辦法在這邊做決定。可見他們要來之前,上級長官早就下令只當場唸法條處理賠償事宜而已,至於公開道歉一概不提。不.
blog.roodo.com/youthlabo...
3322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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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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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違勞基法又失職造成我損失,早已經過勞保局和勞工局認定違法。 中間處理過程推~拖~拉~矇敝~官官相互。長官不聞不問還裝傻不了解事情。 從召開記者會四月中到現在為止五個多月,我已經當場講過、寄過存證信函、打過電話陳述過要求賠償與公開道歉。
3322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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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years ago
二、我要求監察院公開認錯道歉,結果他竟然手指財申處兩位中初級主管,叫他們當場站著道歉。我氣炸了。他自己違法又失職造成我損失,自己都不當場站著道歉,還叫別人。何況那兩位又不是上級長官,他也不是那兩位的處長。好像一副和他沒什麼事的樣子。
3322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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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years ago
一、今天我去監察院與違勞基法與失職造成我損失的秘書處和財申處公務員協商。結果秘書處的處長官僚以及傲慢,一副奈我何的樣子。氣到我不想和他對談。
3322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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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years ago
且您最後加班日為98年3月2 日,給付日為4月10日,已在該項 法規所規定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30 日內為之,故本處認定違反法令, 依涉嫌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第1項規定,已移送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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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years ago
2. 另有關資遣費的部份,因 您於98年4月14日存證信函主張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 該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勞動契約需支 付資遣費,因加班係屬連續性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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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years ago
1. 有關加班費未給付的部 份,該事業單位主管表示,因為不 熟悉法令規定,以致未能依照法令 相關規定給付加班費。此部份涉嫌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已移 送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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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years ago
親愛的陳先生,您好! 您於98年4月11日致本處電子信箱 申訴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加 班沒有加班費、未保勞健保及未提 撥勞退金等事項,本處已於98年4 月21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3322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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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years ago
光私下抱怨是無法改變現狀,有時事情總是要做了,才會有可能改變。因為你自己改變,別人也會改變。你動了,別人才會動。跨出那第一步後,才會知道原來是那麼奇妙!你經歷的過程,我感同身深受!加油!你已經跨出第一步了。以下是我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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