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現行的憲法訴訟法並沒有設置這樣的訴訟類型,但理論上憲法法庭可以創設新的訴訟程序。
姑且不論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本來就是美國最高法院自己創造出來的,我們的大法官也早在憲法訴訟法規定暫時處分制度之前,就已經透過釋字585號解釋自行創設暫時處分制度了。
必須再三強調的是,如果總統不能拒絕公布法律,那麼總統在公布法律前將之移送憲法法院審查,也仍然會對權力分立的運作造成很嚴重的衝擊。
憲法法院如果願意受理這樣的案件,必須設置極度嚴格的受理要件,包括限於法律一旦公布將立即對憲政秩序造成重大且不可回復破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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