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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Edit 6 days ago
補個范耕維的論述,目前有三件事是重要的:

(1) 思考立法過程是不是存在重大瑕疵
(2) 思考檢討新版憲法訴訟法是否合理
(3) 請國會盡快完成大法官人事審查並補足人數

不過,(3)固然可以形式上產生憲法法院可運作的狀態,產生司法權沒有癱瘓的外觀。但卻會忽略(1)立法過程重現過往直接丟出再修正動議而未經討論的弊端。

同時,我們也不該忽略(2)這幾個新條文在規範上有沒有問題存在的思考,畢竟台灣多數人都是昨天下午才看到新條文,然後幾小時內就完成立法。

📌因此,目前有兩個工作需要集思廣益:

第一,要提起憲法訴訟的話,策略與規範上什麼時間點、以什麼方式提最為合適。

第二,新通過的憲訴法條文有什麼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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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 #憲法法庭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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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陳錫平老師的文章:

在系爭憲法訴訟法修正規定生效後,憲法法庭第一次就法律位階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進行評議表決時,即可,甚至應處理系爭規定的合憲性,無待,也無需聲請。

因為憲法法庭是適用憲法訴訟法的機關,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憲法訴訟法新規定,(依既有憲法訴訟規定的可決人數)認牴觸憲法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先宣告其無效不予適用,再依照原來的憲法訴訟法繼續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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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Edit 1 weeks ago
邵允鍾研究員的見解:

做為一個公民,最困難的是兩件事:一方面我們必須爭取在最大限度內鞏固憲法法庭的司法權威,而在此同時,我們還得全力抵擋「以違憲對抗違憲」的誘惑。

讓台灣人不再相信民主憲政的制度韌性、讓我們誤以為我們已經走到法治的極限,正是中國共產黨求之不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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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防憲訴法修惡的其中一個難題是,憲法法庭自己就是最直接受到這部法律拘束,也最頻繁必須適用這部法律的國家機關。

不難想像,即使憲法法庭最終成功自我防衛,將本次憲訴法的修正條文暫時凍結或甚至宣告違憲,藍白勢必還是會訴諸民粹的語言,指控大法官「球員兼裁判」、「違法擴權」、「自肥」或其他更難聽的話語,藉此削弱憲法法庭的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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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所以我們必須不厭其煩地強調:在我國目前所採取的違憲審查制度底下,既然憲法法庭是唯一有權審理並且宣告法律違憲的司法機關,由憲法法庭審理憲訴法的合憲性,就是法律邏輯上的必然。

換句話說,一旦遇到法律或國家機關行為可能違憲的爭議,即便是涉己案件,大法官其實避無可避、無從迴避。

當「憲法訴訟法本身的合憲性」成為先決問題,有違憲爭議的那幾個條文就是「被法院審查的對象」,而非「法院審查時應遵循的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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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韓國的憲法法院也因為人事同意權的僵局而即將癱瘓,韓國憲法法院選擇透過緊急處分程序,先發制人拆除了這顆定時炸彈。

就我從律師界友人那裡得知的內部消息,台灣也確實已經有案件繫屬在憲法法庭的當事人提出了類似的暫時處分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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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這麼做的好處至少有兩個。

第一,大法官如果趕在總統公布憲訴法修正條文前做成暫時處分,暫時凍結新法的施行與生效,不但具備充足的憲法上理由,而且社會觀感上也容易說服大眾:大法官這麼做是為了保障一般人民的憲法訴訟權、保障公民獲得即時有效司法救濟的權利。

第二,大法官有韓國憲法法院的國際比較憲法前例作為奧援:我們的憲法法院只是採取了跟韓國憲法法院相同的自我防衛策略,這不是「兄弟獨創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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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Edit 1 weeks ago
我相信台灣大部分的公法學者都會同意,在台灣目前的憲法制度安排底下,總統並沒有拒不公布法律的權力。

但至少我個人認為,我國憲法底下目前比較不清楚的是,假若總統認為某一部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將破壞我國的憲政秩序,而且其破壞性將是立即、重大且不可回復的,總統可否在公布該法之前先將該法移送憲法法庭審理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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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Edit 1 weeks ago
當然,現行的憲法訴訟法並沒有設置這樣的訴訟類型,但理論上憲法法庭可以創設新的訴訟程序。

姑且不論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本來就是美國最高法院自己創造出來的,我們的大法官也早在憲法訴訟法規定暫時處分制度之前,就已經透過釋字585號解釋自行創設暫時處分制度了。

必須再三強調的是,如果總統不能拒絕公布法律,那麼總統在公布法律前將之移送憲法法院審查,也仍然會對權力分立的運作造成很嚴重的衝擊。

憲法法院如果願意受理這樣的案件,必須設置極度嚴格的受理要件,包括限於法律一旦公布將立即對憲政秩序造成重大且不可回復破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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