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猶豫期大家看不懂啊......orz
其實法院判決也會使用「鑑賞期」一詞喔~
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再者,消保法第19條針對特種買賣之7日鑑賞期,及消保法第33條、第36條之相關規定,係基於調和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契約關係中地位保護消費者之規定,其性質屬於全國一致之性質,應歸中央管轄,並非屬於根源於地方或與地方有特殊關連的利益與需要之地方事務,無賦予地方人民自主決定之必要。基此,此等事項並非被告得主張管
轄之自治事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95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