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狗傑 分享
1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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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石
1 months ago
查了一下外國人如果申請觀光簽證來台擺攤,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除了罰鍰外也可能面臨強制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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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第3、第4項: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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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函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行政函釋
阿石
1 months ago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第1項: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4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不明
1 months ago
你會用FB
立即下載
狼狗傑
1 months ago
unknown_grey: 沒有,看到別人傳,想說幫忙傳播。
roonlime: 唉。
阿石
1 months ago @Edit 1 months ago
滿擔心會不會因為這次的事件,影響未來外國繪師來台擺攤的意願
狼狗傑 分享
1 months ago
阿石
1 months ago
我個人比較悲觀,也比較不喜歡把話說死:
1.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 號函雖然有列舉非持工作許可之外國人,自營從事網路拍賣或從事販售物品之行為之行為,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2.但大前提還是該行為要符合非為境內任何人提供勞務,且無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行為。如果今天檢舉的人陳稱因為行為人多次來台參展報攤,影響其參展機會;又或者稱行為人是現場是受僱於人協助擺攤(是否會被認為是提供勞務),我覺得還是要以行政機關依個案事實及情狀去認定。
3.另外關於簽證的部分,我也持保留態度,因為簽證部分受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範,如果上開販售行為被認為商務或受僱,就可能被認為是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4.綜上,我覺得還是有可能會被認為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畢竟每個案件的狀況還是大同小異。
阿石
1 months ago @Edit 1 months ago
看完Fb文章的想法
狼狗傑
1 months ago
roonlime:@BlackClown00 - 這太粗魯了,現在我很害怕...
看來對外國繪師來臺意願的影響確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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