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石
3 months ago
哇,要修法了嗎:
https://cons.judicial.go...
latest #10
不明
3 months ago
憲法法庭認為,死刑合憲,但唯一死刑違憲;判處死刑必須符合兩公約最嚴重犯罪情節,且程序從嚴,在第三審必須強制辯護並行言詞辯論,還要法官一致決。
限縮死刑判決的範圍 但是不保證現在的死刑犯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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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看一下 感覺只是對於某些法可以無條件判處死刑 而感覺有疑慮因此要修掉 避免法官直接咬定法條就是要判死
那我也覺得應該也還好
阿石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unknown_grey: pigpigpig000123: zxbuns:
我覺得目前從憲法判決主文來看是已經實質廢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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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主文六往下看:
(1)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2)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
(3)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4)受死刑之諭知者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
(5)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個案犯罪情節如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即與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意旨不符。

簡單來說要達成很多個前提後才能判死刑。
阿石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而且刑法第19條在責任能力上,其實只有認定行為人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但憲法判決卻將審判時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都應列入。
阿石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我自己快速看完主文的感覺,大概就是名義上把死刑認為是合憲,但將執行死刑的前提要件列的很縝密,基本上要達成非常多的前題才能真的執行死刑。
感覺像是 以前是一個死就能執行 現在是要多個死才能執行
洛爾P
3 months ago
沒增加監獄空間與追加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法條前,我不支持廢死
阿石
3 months ago
pigpigpig000123: 現在要能執行死刑的先決條件變得滿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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