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known_grey:
pigpigpig000123:
zxbuns:
我覺得目前從憲法判決主文來看是已經實質廢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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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主文六往下看:
(1)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2)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
(3)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4)受死刑之諭知者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
(5)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個案犯罪情節如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即與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意旨不符。
簡單來說要達成很多個前提後才能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