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抱噗主
我不知道德國的職場跟美國的有多大差異——在美國公司要以僱員表現欠佳為由(除非是致命的錯)立即解僱好像不大可能,因為下屬表現欠佳,主管理應能察覺到+提點,並容許有嘗試改進的機會。例如在我公司,主管就要先帶表現欠佳的下屬和HR訂下改善計劃,再在特定時間之後評估有沒有改善...... 煩死了
尤其本身已經不滿那個下屬的時候,沒有上司會想做這種事,所以如果真的要弄走一個人,就只能用一些間接的方法(記得之前道聽途說一樁Microsoft的,主管還替那下屬謀差事讓下屬自己跳槽走
),或者以不針對個人的理由,例如公司虧本之類遣散...
在噗主的情況,但願CEO清楚此事後可以作出人事分配,把混帳主管的影響力減到最低,並還一個公道給有做好工作的員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