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明
說 2009-09-03T07:36:07.000Z
補充說明:根據德國法律,不論是否出於自願,與未滿十二歲以下之人有性行為,均屬[強制性交](刑法所謂[妨害性自主罪])
Samuel
說 2009-09-03T07:37:30.000Z
情理法兼顧又能夠有效解決問題真的不簡單
姚老師午安,我的天啊~看到這篇下巴快掉出來
姚立明
說 2009-09-03T07:39:36.000Z
我國也有類似規定,我國區分[未滿十四歲]與[十四到十六歲]性行為,處罰不同
姚立明
說 2009-09-03T07:41:31.000Z
與未滿十四歲性交(德國十二歲)在我國是重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德國算輕罪(五年以下)
賢賢沒事
說 2009-09-03T07:45:16.000Z
ldeutschland: 其實若把情擺在法前,那麼恐產生鼓勵作用,但若以法為先,那被生下來的孩子的權益何在?
賢賢沒事
說 2009-09-03T07:48:24.000Z
ldeutschland: 不過在這個case中,並沒有看見雙方父母的責任範圍,我覺得應將父母的責任納入case討論!
男的坐牢 , 女的放生 , 小孩砍掉不準重練 (不健全的環境下生長, 長大也是成為社會毒瘤) , 男的犯罪就該罰 , 不可以情理來當藉口 !
姚立明
說 2009-09-03T07:50:06.000Z
chen_alan: 這正是目前德國法院要斟酌的。有學者主張[在一定條件下,讓父母子三人多相處],但也有反面意見認為,[必須先讓這對年輕父母學習尊重法律,才對孩子有利]等等。
男方未瞭解且考慮後果 , 製造問題出來 , 喪失了判斷是非的能力 , 以輕罪五年以下來判 ,太輕了 ,該關到有行為能力為止 !
於情理間斟酌而輕判 , 只會帶來不良示範 ,引發負面效果 , 該擔當的責任不只是坐牢罷了 !
賢賢沒事
說 2009-09-03T07:56:16.000Z
ldeutschland: 說到父母的責任,並非要父母親幫他們養小孩,case中,兩位年輕爸媽是主角,如何讓他們了解遵守法律的重要,也讓他們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是同樣重要的!
Samuel
說 2009-09-03T07:56:52.000Z
所以教育之重要阿~
賢賢沒事
說 2009-09-03T07:58:53.000Z
ldeutschland: 另外還有一件事也很重要,那就是那小小孩的成長照護,若依兒福局的作法,那麼小孩的成長過程將是不完整的,父母的角色將因此缺陷而影響小孩未來的人格發展!
姚立明
說 2009-09-03T07:59:50.000Z
chen_alan: 我這裡講的[父母]都是指剛生小孩的這對[年輕夫妻](私訂終身,太年輕沒辦結婚手續,但法律上仍是生父'生母)
賢賢沒事
說 2009-09-03T08:00:25.000Z
孩子在成長過程區分幾個時期,在這些時期若因父母任何一方無法陪伴,都可能影響未來孩子的行為甚至心智發展!
賢賢沒事
說 2009-09-03T08:01:53.000Z
一件建立在加害人犯罪之後 , 還去保障加害人的利益 , 並設身處地去為他著想 , 是很荒謬的事 , 尚未犯罪之前尚有討論空間 , 犯罪之後無需考慮情理
姚立明
說 2009-09-03T08:11:53.000Z
Miyako0216: 這部分還有爭議。許多心理學家仍然認為[心智不完全成熟]的小孩仍可能會是[稱職的父母]。當然,十六歲作母親,跟十二歲還是有差的。
賢賢沒事
說 2009-09-03T08:20:33.000Z
hahatvbart: 也是一個思考的角度!不過那個小小孩的權益如何保障,是否也是一個問題,畢竟他是無辜第三者!
姚立明
說 2009-09-03T08:29:39.000Z
Miyako0216: 我也不是完全明白。也許[愛]才是核心需求。至於[心智能力]這是可以慢慢成長學習的。有些成年人心智也不太成熟,還不是一邊養小孩,一邊自己長大。
[在一定條件下,讓父母子三人多相處] 當小孩知道自己是在這種情況下來到這世界 ... 這無疑是讓他遭遇挫敗
德國的法律規定我是不清楚.基本上確定他犯法問題在於怎麼量刑.如果沒有規定一定要入監的話可以判緩刑,另外在規定探視母子(女)的頻率跟時間.成年後若是願意的話就完婚即可,這一點跟這個罪本身應該沒有關係.
兩個人做錯的是[未成年性交罪]那就要付出該付的責任.至於怎麼處罰我個人是認為只要不是惡性強暴的,那就輕判緩刑應該就夠了吧?處罰本身足以匡正社會風氣即可.
女方受孕至小孩出生至少有7~10個月的時間 , 以學齡來說 ,德國義務教育只到小學 ,9歲後就沒了 , 假設未繼續求學 , 學校管不到了 ,那他的父母或監護人在做什麼 , 毅然而然的想要快點抱孫子 ? 滿心期待新生命的到來 ? 這是個三方都大錯特錯的問題 , 不需要於法去包容!
孫塋寊
說 2009-09-04T03:06:37.000Z
基於保護女性兒童的立場,我主張維持現行法規。
孫塋寊
說 2009-09-04T03:07:10.000Z
但是,法理之外,莫乎人情-就看檢察官和法官懂不懂得法外施仁!!
孫塋寊
說 2009-09-04T03:16:25.000Z
若是台灣也發生此事,建議檢審在法辦之前,先由社工人員介入,查察這對小爸媽的家庭背景
孫塋寊
說 2009-09-04T03:19:16.000Z
再了解這對小爸媽的心理狀況。然後,由社工人員作成建議,檢審再以此做出判決。
孫塋寊
說 2009-09-04T03:21:12.000Z
法律雖然可以是根植於自然的最高理性,但是,在現在社會環境中,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無法解決所有的事!
hokia
說 2009-09-05T06:31:30.000Z
(自己)一邊長大、一邊養小孩!那被養的小孩就太可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