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蓬萊舍蚊香案不起訴處分,在預料範圍內所以沒有太失望,比較無奈的是的某些言論真的廢到笑。
簡而言之不起訴理由主要如下:
1. 蚊香印確實存在,但沒有人看到被告樂青點燃蚊香、放蚊香,所以不能認定該樂青是犯人。
2. 被燒的窗框沒有整個壞掉(不堪使用),所以不算毀損,也沒引起火災,所以不算公共危險。
3. 蓬萊舍長年被「公眾」使用,不是住宅,所以樂青進入沒有「侵害」他人家居生活、個人隱私,無人居住、使用之空屋,無安寧可言,故不在「入侵住宅、建築」範圍內。
大致是這樣。
至於樂青的一些辯詞也分享給大家參考。
1. 被告樂青說自己不知道蓬萊舍是歷史建築。
2. 被告樂青說院民同意她進去,她不記得當時5、6人是如何進去、當時蓬萊舍有被圍籬圍住,她從斜坡跳下去,她只是要拿東西。
3. 被告律師稱被告沒有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