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代理孕母,所以研究了一下人工生殖法。
目前人工生殖法適用的前提是:
1.「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提供精子或卵子(不能雙方都不提供)。
2.胚胎成長的地方在「夫妻」中其中一人的子宮(也只有一人)。
如果不想增加代理孕母的部分,那修法的方向就只有把「夫妻」放寬成「夫妻」或「同性配偶」或「女性」(剛剛經噗友提醒,單身女性現在也不適用人工生殖法)。
(我認真去查了我們對同性伴侶有沒有官方的稱呼,結果沒有欸,同性合法伴侶要怎麼稱呼啊)
這樣的話能適用人工生殖法的就變成異性戀夫妻及女同性戀伴侶、單身女性,排除男同性戀伴侶。
其實不只排除男同性戀伴侶,而是排除任何不擁有「可生育」的子宮的伴侶或個人。不只是男同性戀伴侶符合這個條件。
一但要拿掉生育必須其中一人親力親為的設定,就一定要進入代理孕母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