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朱學恆以刑法168條偽證罪告發陳柏惟,不過這完全是告不起來的。原因我們來看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是你在法庭或偵查庭作證,法官或檢察官已清楚告訴你作偽證的後果,你也白紙黑字具結了,結果你還說謊,這就有偽證的問題。但在警察局裡,你亂說一通,因為不是在法庭或偵查庭裡,沒有具結,所以不算偽證罪。朱學恆自己貼的告發狀,都引用判決書裡所寫的,陳柏惟是在警詢時作證(已畫紅線處)。那就算陳柏惟真的講謊話,也不構成偽證罪。所以如果你上法庭,又已經具結了,就要很小心,不能說謊,但可以說忘記了。馬英九在三中案裡都說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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