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證人陳英彥於109年8月19日審理時證述部分,查證人陳英彥於詢問過程中對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所提出問題對答如流,似是背稿般流暢,但對於參加人訴訟代理人林律師詢問「所有土地的地主都是主動參加自救會,還是透過什麼樣的程序來說明他是土地的地主?」、參加人訴訟代理人(林律師)詢問:「你一直提到自救會,自救會是否是地主主動去參加的?你們會去訪查嗎?還是地主去找你們,你們再回應地主?」卻沒有直接明確的回答,是以如何能確定所謂自救會的地主就是系爭土地上所有有耕作事實之地主?殊能無疑。次查,證人陳英彥是原告的妹妹,則依一般社會常情,通常必為有利於原告之主張,故證人陳英彥之證述證明力薄弱,不足以證明參加人許金財沒有在系爭土地上耕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原訴字第 4 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