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兩年前「英雄魂」椿隆之見面會活動的事件】
開頭先放懶人包:
周先生與我之間的事情,民事一審判決結果如下,司法院網站有公開判決內容可供查詢,詳細內容可以點選以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514 號民事判決其中主文節錄如下(周先生是被告,我是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其所有、使用者名稱為「Chou Cheng Wei」之臉書個人網頁發佈如附表二編號10、19所示之貼文刪除。
被告應於其所有、使用者名稱為「Chou Cheng Wei」之臉書個人網頁發佈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聲明,並設定權限為公開,連續發佈三日。
其餘解說與我個人想法下收
開頭先放懶人包:
周先生與我之間的事情,民事一審判決結果如下,司法院網站有公開判決內容可供查詢,詳細內容可以點選以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514 號民事判決其中主文節錄如下(周先生是被告,我是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其所有、使用者名稱為「Chou Cheng Wei」之臉書個人網頁發佈如附表二編號10、19所示之貼文刪除。
被告應於其所有、使用者名稱為「Chou Cheng Wei」之臉書個人網頁發佈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聲明,並設定權限為公開,連續發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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