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由很簡單,就是I don't care.
我完全不在乎示威者有沒有違法,有沒有砸店打人,沒有人說這樣是對的,香港警察自己會去抓這些人,但是警察違法呢?派誰去抓他們呢?一般人可以違法,但警察不行,這道理很難懂嗎?在警察的違法行為沒有得到處理的時候,警察有什麼資格執法呢?
你會相信一個吸毒的人來調查毒品案嗎?你會期待一個強盜去調查銀行搶案嗎?如果不會,那你怎麼能相信違法濫捕、暗巷打人、動用私刑的警察,來處理群眾事件呢?我一再強調警民信任崩潰才是一切問題的根源,在這些案子沒有任何員警被調查、被懲處之前,香港警察都不能信任,道理就是這麼簡單不是嗎?
關魚(aboutfish)says
文字媒體的即時新聞基本上只要看中央社就好~請參考本噗整理
@aboutfish - 說到台鐵花東線要不要賣站票的問題,請先聽這首我花蓮朋友1998年創作的經典歌曲...

第一個法官其實是在設陷阱,裁定書最後一句話就是。過失致死罪不是重罪,要羈押的證據必需達證明度90-100%,在證據不充足的狀況下裁定羈押會被律師抗告成功。不如先放出去,設好被告有串證的事實,只要台鐵的人來通電話就可以讓檢方成功抓到違反裁定,100%物證,院方不用再找理由,直接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