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漫談178 - 婚姻平權大出櫃]
先講結論,個人不反同性戀也不反對婚姻平權。

同性婚姻的議題,本質上比較類似於取得普遍公民權的歷史爭論,公民權從希臘羅馬時代以來的種種限制與爭辯,到不分性別、族群、財產、教育程度等等,到當代普遍只以國籍(移民取得國籍的條件,是另一個議題) + 年齡做為取得公民權的條件,走過了諸多論辯。(因精神狀態與違法下宣告褫奪公權則是例外)

以結果論來看,普遍公民權是有利有弊的,但重點是,這避免了一定的社會內耗成本。但如此一來,在取得資格的部分,變的跟個人的自由選擇無涉,因為是依法自動取得該權力,只是在行使投票等具體公民權時,可以自由選擇。

同性戀者在法律上的婚姻資格,也是類似的意思,只是以法律規定是否有此權力,進入法律上的婚姻與否,則可以自由選擇。

(續回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