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篇專業打臉文...
「彈性」的美國勞動法制怎麼做──以其適用對象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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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 勞動法規是保障最低標準, 彈性是給優勢勞工, 不是給資方剝削弱勢勞工用的!!

【摘】其實,美國是這麼做的
公平勞動標準法為羅斯福政府推動「新政」措施的重要法案之一,規制勞工的最低工資額度、最高工時限制與加班費計算方式等基本勞動條件。制定目的,在於消除對勞工健康、效率和福利所需最低生活水準有害之勞動條件;簡單的說,旨在規範勞工的「最低勞動條件」。

本法區分「非豁免勞工」與「豁免勞工」。

我們可以說,豁免勞工本身即具備相當優勢條件,使得雇主對其必然產生「自律」之狀態;也正因為如此,只能提供最低勞動保障的公平勞動標準法,當無進場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