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性侵案
pcd.judicial.gov.tw/index.asp?struID=778&cid=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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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院逐一檢視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的事項,考量王O民為滿足私慾,違背A女對其信賴,不尊重女性對於自我身體之性自主決定權,竟在校園內利用被害人酒醉之機會,褪去其褲子,著手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雖本院依證據僅認定屬於未遂階段,但王O民實際上已有達到碰觸被害人性器之行為,若非被害人男友及時趕到,王O民恐有既遂之可能,是惡性及犯罪情節非輕,更已經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至鉅,應嚴予非難。且王O民犯罪後自始否認犯行,對於案發經過一概辯稱因酒醉而不記得云云,試圖卸責,迄今未向被害人道歉或彌補(中略)為隱匿犯行更曾出言阻止電召救護車將A女送醫,犯後態度惡劣。
【輔大性侵案】夏林清:判決證明我沒吃案 打臉PO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