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越原則謂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故此處所謂法律係指形式意義之法律而言,亦即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170)」嗯好吧既然教科書都這麼說了。
後來才發現,即使什麼事都不做,只是讓時間靜靜地流過,結果還是會理所當然的出現,只是偶而還是會後悔,後悔為何當初不努力一點,也後悔漠然接受這個結果的自己。
684: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幹是不是因為考過太多年的期末考導致我現在完全不想念書。
刪掉A片和FB帳號後,突然覺得人生清爽了起來。(聽說發張爸文就可以刪掉PTT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