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長老
1 years ago
#假二類的有病呻吟@mu_owo - 不支持轉發未成年資訊。 我完全了解這是加害者毫無悔意加上司法好幾次無法滿足人民對正義...我們是要聲求報復犯罪者(亦即無止盡地要求懲罰他直到自己的道德憤怒色情被滿足),還是讓犯罪者獲得應報?這點在先前的噗文有討論過,我會選擇相信現有法制將給予犯罪者足夠應報。

這邊想提的是道德憤怒色情:
廣義的色情代表做出某事又拒絕承擔責任,例如在網路上匿名認為就沒有責任。這種道德憤怒色情即是這種廣義色情,並且由道德憤怒驅動:他們不滿意某人做出某事而選擇懲罰。通常透過肉搜、公審的方式去表達自己的憤怒並造成傷害且有意無意忽略自己造成傷害的責任。
但這種做法是有毒的:這會引起對他人權益的漠視:一個人的權益只有在成為合格的人才應受到保障,等價於我們能任意剝削不合格者的權益。也就認同了中共能任意剝削再教育營難民。

總而言之,我反對此作法。
Nins
1 years ago
同意,但這次的問題完全不是這種群眾撻伐
而是我們該不該正視台灣現存的青少年感化方式是存在問題的?
到感化院無法達成他本來的目的,那就一定有問題
我印象裡少年感化的成功率其實極低、監獄感化成功率更低
這個中間有過多的弊案以及為了選票所做出的不合理選擇
這才是讓我真正感到無力的地方
H長老
1 years ago
sakula34: 同意,所以應該還是得審視現有制度是否過度寬容了未成年犯罪者。
不過,就現有制度來看,未成年人是不被當作人看待的,我們能夠要求一個人在只擁有限制行為能力時又附有更高的責任能力嗎?
雖然到完全無罪我不太能夠接受,但這個角度我覺得是可以作為衡量的一個指標。
Nins
1 years ago
st940930: 確實,但是身為「非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實已經脫離了「無行為能力人」之範疇,我認為兩者理應對當事人的判決做出區別
反正我在這裡靠北也沒有用啦,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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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長老
1 years ago
sakula34: 現行制度確實是有做出區別的ㄅ
無責任能力人我記得就是直接不用任何責任了
但部分責任能力仍然需要感化教育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