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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完全沒辦法理解中國論壇上大肆慶祝遊戲管理遊戲辦法草案,認為這個草案可以造成遊戲降價的邏輯XD
latest #16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看了全文,光是第2條第2項將網路遊戲定義成:
由軟體程式和資訊資料構成,透過資訊網路向大眾提供下載或線上互動使用的遊戲產品和服務。
就根本讓人迷惑一蹋糊塗好嗎XDD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按照同條同項前段規定,不僅是一般認知中的線上遊戲或手游(這兩者應該是屬於後段規定的類型),以文義解釋而言,即使是單機遊戲,只要透過線上平台進行網路下載,根本也是在這款法律的適用範圍www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在這樣的前提下,單純認為這項草案僅是為了控制課金手游的討論基礎似乎是存在偏差的;再加上法案的整體架構還涉及版號申請以及主管機關的權責轉換(之前似乎是另一個部門?)等,所以該法的立法目的應該是為了管制遊戲出版。
立即下載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再依照第2條第3項與第6條,基本上是可以視作是針對中國境內獨立研發、出版的小型或是個人工作室的限制。這也表示,未獲得版號的獨立遊戲基本上是GG了,畢竟因此衍生的風險,應該可以參考自己印刷出版個人耽美小說因此被判刑非法出版10年的那位…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第16條對於遊戲類型的限制,基本上也是包山包海惹。舉例來說,即使是在具有版號的情況下(但我覺得會先上Steam的可能都沒有),Steam上那幾款有名的中式恐怖遊戲
紙嫁衣三伏之類的
,都有可能被含括在禁止內容的行列內。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第17條則是針對強制PVP禁止的規範。第18條就更沒什麼好說的,禁止誘導性獎勵,差不多是扼殺現在九成的手游以及線上遊戲。但僅以第17條跟第18條來看,代理類型並且有野外PVP或是RMT交易行為的也是禁止的,舉例來說,劍三那種屯限量外觀箱子轉賣的行為理論上也會被視作是一種
廠商的縱容行為
而違法。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第21條應該是針對封閉測試的限制,以及禁止廠商讓遊戲永遠都在OB階段不進入正式營運的產生。(畢竟OB就開始讓人開放下載、收費卻不視作正式營運而搞出一堆問題的廠商也是不少)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第23條、第25條則是禁止廠商從事遊戲幣的RMT行為,但第24條則是原則允許幣商等工作室進行RMT,但必須在該遊戲合法出版、並且實名交易的前提下。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第27條前段,轉蛋、Gatch的機率規範;後段部分,則是要求廠商應該另外提供同樣性能的物品在遊戲內的獲取管道。個人感覺這就是一條很普通的轉蛋規範,明訂機率+可以道具換同樣的東西…基本上並沒有針對Gatch制做出甚麼特別的改變。畢竟這邊的兌換用道具,現今有兌換制度的遊戲,廠商都是將其作為抽卡的一種附隨物品,幾抽以後可以直接用該道具兌換同樣的物品。整體來說還是大小保底制。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第28條到第34條,不當競爭禁止、糾紛可提起民事訴訟(這個其實在一般看來有點廢話,不過中國似乎走的是沒規定就不許的路線所以ry)等等,第四章整體是對未成年防沉迷的限制。第5章,監管單位權責、涉外管轄權。第6章產業保護及獎勵機制…沒什麼好說的。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第7章,違規的法律責任。違反強制PVP(第17條)的直接罰十萬並且沒收違法所得wwww這個就挺有趣的xD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最後是第8章附則裡面的第63條:
對無故事情節、玩法簡單、無充值消費的國產小程式網路遊戲的管理,由國家出版主管機關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將這項草案跟出版管理條例放在一起作為上位法,其實很明顯看得出來,本案的基礎就是為了防止遊戲的非法出版xD 換句話說,是為了遏止中國無版號遊戲透過其他海外網路平台販售的情形,邏輯跟書籍出版是一樣的。 所以說吵甚麼Gatch都不是重點啦,誰管你韭菜一單課多少,
這項法案的本質還是為了中國的政權維護
。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或許可以說,能獲得版號的大廠根本就不是主要狙擊範圍…(這種嚴重限縮市場的維穩手段造成,股價暴跌、外資出逃是正常情況)最危險的根本是在這次風波裡面被忽略的那些獨立工作室www
你大廠頂多可能被要求改善然後罰錢,但人家獨立工作室可是可能被關10年呢ry
然而所有人都只抓著Gatch在吵。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啊,但是這些也只是基於一點點法學專業的推論,中國的草案有個問題就是在於沒有逐條說明理由,導致本來就用詞很模糊的法律條文解釋權最終完全被掌握在行政主管機關手上
這也挺中國的
,而很難讓第三人去基於立法者目的追溯、了解、進行解釋。台灣這一點還是好很多,在任何修正草案上面都可以找到修法說明,
逐條的
那種。
M空(´Д)吊死在幼馴染的樹上
1 years ago
原來中國韭菜還是在讚揚這個法案嗎?為他們的人類感到可悲
(´_ゝ`)☆有禮貌。
說
1 years ago
soranoco
: 他們好像覺得會因為這個法案讓政府去限制課一單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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