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na30840: 但是跟生育法案比起來,我覺得最不合理的地方是:代孕適用主體的範圍非常大。但代孕的本質就是將女性的生育能力當作商品,這本身就已經讓我有些不安了(想利用和不安並沒有衝突),竟然還廣泛適用於各種女性
這讓我想到優生保健法需要配偶同意才能墮胎這件事。兩件事連起來給我非常大的壓迫感。從法律上來說,男性和小孩「在出生前」本來就一點關係也沒有,他們的關係是經由婚生推定回推受精時間才產生親子關係的;但法律又在出生前給予男性「必須要經過我同意才能墮胎」的權利,這完全不合理啊;試問男人到底在女性懷孕時負擔了什麼義務,讓他可以享有權利啊
而且身體自主權本來就是本人專屬的權利,難道婚姻是限制身體自主權的合理理由嗎,我覺得這兩個法案綜合一考量下來,根本完全是父權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