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曦一直覺得現代人談的尊重,大致分為三個層面。
(1)個人象徵身份(2)個人身體(3)個人公共空間的權利。
當然社會上,也會用尊重一詞用在個人以外的地方,像是不尊重我國文化,不尊重家族傳統的說法。
但小曦認為這裡引用的尊重,並非真實的人與人關係,而是為了鞏固自己的權利,恣意挪用全稱謂幫他人代言的行為,反而是不尊重他人主體的表現。
然而有趣地是,在談尊重前,先需要考慮信賴關係嗎?
這似乎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因為在不同文化下,信賴運作的方式並不相同,是掛載於個體,或是社會系統制度上,很可能很不一樣。
可能還要找些資料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