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鹹魚

期末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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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噗~
1 years ago
提醒了我要記得訂便當 (p-woot)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此種欠缺客觀防衛情狀但行為人主觀具備防衛意識,為學理所稱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法律效果應如何論處,容有爭議,詳述如下:
故意理論
故意除對犯罪事實之知和欲外,亦包含不法意識,在容許構成要件之錯誤情形,因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故得排除故意,僅另外討論有無過失犯成立
負面構成要件理論
此說以二階層犯罪理論為基礎,將屬於犯罪三階層之構成要件與違法性階層合併為一「不法層次」,阻卻違法事由亦屬不法構成要件之內涵,行為人主觀上誤認負面構成要件有關之行為情狀存在,即屬構成要件錯誤,足以排除主觀不法,至多成立過失犯
嚴格罪責理論
此說主張不法意識並非故意之內容,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係欠缺現實之不法意識,法律效果同於禁止錯誤,應區分錯誤可否避免而異其處理
限制罪責理論
此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同為對「犯罪事實」的誤認,具有相似性,故在法律評價上應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之法律效果,阻卻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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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此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禁止錯誤均不相同,乃一種獨立的錯誤類型,其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但阻卻故意罪責

本文採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理由在於,故意理論與負面構成要件理論皆與現行通說所採之犯罪審查體系有所扞格,故不可採。而嚴格罪責理論過快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轉為規範面層次探討,忽略其事實錯誤之屬性;限制罪責理論欠缺類推適用之法理基礎,而以犯罪審查階層觀之,需逆向否認行為人故意,不易與犯罪三階層理論整合,故應以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最為可採。

於罪責層次,依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本案阻卻故意罪責,不成立本罪。
這樣的一題寫完就要1200字……
我很好 我沒事
雖然還沒背完的人根本擔心的不是字數問題
再說一個
憲法大爆死
真的完蛋的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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