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此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禁止錯誤均不相同,乃一種獨立的錯誤類型,其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但阻卻故意罪責
本文採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理由在於,故意理論與負面構成要件理論皆與現行通說所採之犯罪審查體系有所扞格,故不可採。而嚴格罪責理論過快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轉為規範面層次探討,忽略其事實錯誤之屬性;限制罪責理論欠缺類推適用之法理基礎,而以犯罪審查階層觀之,需逆向否認行為人故意,不易與犯罪三階層理論整合,故應以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最為可採。
於罪責層次,依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本案阻卻故意罪責,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