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紀錄
刑總第一堂
✎在客觀構成要件層次討論既遂問題,要先區分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行為犯只要完成行為即為犯罪,不用發生任何結果,所以也不用討論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的問題
✎行為犯最典型的例子是§168偽證罪、§169誣告罪
✎結果犯的要素: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
✎因果關係成立的原則是A結果只能是A行為導致,若A結果任何行為都有可能造成,則不成立
✎因果關係層次的思考方式:先判斷行為人是作為/不作為,再假設若行為人不作/作了結果是否會不同。若結果不同,則成立因果關係;反之則不成立
✎因果關係的例外:擇一的因果關係,當「個別的行為都能使結果發生」及有「共同作用」才適用。例如甲乙雙方不認識,但分別都在丙的水中加入足以致死的毒物,而丙飲下後死亡的案例
✎客觀可歸責性:製造不被容許之風險→風險實現→構成要件範圍
✎製造不被容許風險層次要注意「信賴原則」,意指當行為人本身遵守法令,也信賴別人會遵守法令,但對方不遵守而造成結果,則行為人並非製造不被容許風險,無客觀可歸責性
✎風險實現層次,結果要在行為人製造不被容許風險的範圍裡面發生,若結果的發生是在其他風險範圍,則不成立既遂
✎風險實現最典型的案例:甲基於殺人故意開槍射擊乙,乙重傷沒死並被救護車送往醫院,但救護車在路途中發生車禍,乙被撞死。因為乙不是在甲所製造的不被容許風險中死亡,所以甲只能成立殺人未遂而不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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