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總第一堂
✎在客觀構成要件層次討論既遂問題,要先區分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行為犯只要完成行為即為犯罪,不用發生任何結果,所以也不用討論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的問題
✎行為犯最典型的例子是§168偽證罪、§169誣告罪
✎結果犯的要素: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
✎因果關係成立的原則是A結果只能是A行為導致,若A結果任何行為都有可能造成,則不成立
✎因果關係層次的思考方式:先判斷行為人是作為/不作為,再假設若行為人不作/作了結果是否會不同。若結果不同,則成立因果關係;反之則不成立
✎因果關係的例外:擇一的因果關係,當「個別的行為都能使結果發生」及有「共同作用」才適用。例如甲乙雙方不認識,但分別都在丙的水中加入足以致死的毒物,而丙飲下後死亡的案例
✎客觀可歸責性:製造不被容許之風險→風險實現→構成要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