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律師在序言中提到一個有趣的問題:一時衝動而殺人跟深思熟慮後殺人,哪一個比較可以被接受?哪一個比較可惡?
這我以前沒想過。通常追究一個人的責任,是因為他明知對錯與後果而為之,所以讓司法加以制裁。依照這個邏輯,深思熟慮後殺人自然是更嚴重的行為,因為他一定都想過是非對錯、想過法律後果了。
這種觀念其實反映出我們對生命的重視。因為生命是珍貴的、是特殊的,沒有理由加以傷害,所以不論遇到什麼問題,我們都應該尋求不傷害生命的解決方法。如果有人明明知道這一點、明明知道法律的後果,經過「深思熟慮」卻還是決定殺人,要嘛這個人惡性重大,要嘛他的思想已經偏離一般人太遠。
當然這是一般原則,有原則通常就有例外;我能想到的例外情況是自衛和戰爭。
嚴格來說戰爭比較符合深思後殺人的範疇。自衛殺人往往是迫不得已,沒有太多時間思考;這種時候為了自保而致人於死,總是情有可原。
戰爭呢。如果我們是受侵略的一方,大敵當前,我們無力阻止戰爭發生,只能被迫拿起刀槍保衛自己的國家。這時就算深思熟慮也是無可奈何,只能拚個你死我活。這種情況殺人,普遍不會受到苛責;畢竟是別無選擇,誰想束手就擒、任人宰割呢?
除了自衛和戰爭以外,能夠「合理殺人」的就剩死刑制度了。李念祖律師想指出的觀點就是,法官宣判死刑就屬於深思後殺人的範疇;它既不是自衛也不是戰爭,司法人員既未受到迫害、法律的設計也不是別無選擇,為什麼我們卻允許司法制度殺人?
死刑跟自衛或戰爭不同,死刑是一種選擇,它的存在表示我們認為生命並非至高無上。死刑的存在意味著,除了生命自身遭受威脅以外,我們認為還有其他情況可以剝奪人的生命。
生命如果有最高價值,我們就沒有理由剝奪他人生命。生命如果毫無價值,我們也不必因為一個人的生命被剝奪、而去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
因此,顯然生命的價值有限,而且會隨著人的言行而改變。當一個人的所作所為抵銷了他的生命價值,我們就同意剝奪他的生命。這就是死刑,有些人甚至認為這樣做才是正義。
我認為這是死刑的第一個核心問題:如何看待生命的價值,如何比較生命與其他事物的重要性。
當然要在這個問題凝聚共識有其困難,所以張娟芬提出殺戮的艱難,嘗試繞開生命價值的難題。
這是很好的切入點,在「I.思考」的章節裡面,他粗淺談了犯人也有不幸的背景或經歷、談犯人的悔悟、死刑與殺戮的等同、死刑過當的疑義、誤判問題等等,從各個角度累積殺戮的困難度。這些觀點不是不好,它們都是基礎而且必須釐清的面向,然而這些觀點也很容易遭到死刑支持者的反駁。張應該在後面的章節還有更多補充,不然光靠這些很難說服大眾放棄死刑。
我從以前到現在都傾向反對死刑,不是因為我有一套堅強的理論基礎,而是死刑存在的理由總讓我感到許多矛盾。
例如在應報思想中,死刑是終極的懲罰手段,是伸張正義的表現。張娟芬還引用Gerry Spence的話:「報復是正義的核心。」
這種觀點認為生命的價值比不上對於「公平正義」的追求,比不上對報復的渴望。以前我會說這很野蠻,現在我覺得愛與恨都是人之常情。
單就情感層面,我會說罪大惡極的重犯全都應該去死;如果是我的親人受害,兇手死一百次都不可惜。但從理智層面,我知道人在激烈情感下所做的決定往往不是最恰當的。
如果我們的社會目前就處在重視報復高於生命價值的狀態,其實也不是絕對不行,只不過我懷疑死刑是否真能達成人們所宣稱的正義與報復。
首先,為了懲罰或報復而施加刑罰很快就會遇到屏障。例如人們支持死刑的一個理由是因為無期徒刑不足以懲罰罪大惡極的重犯。但往下再想,會發現很快就輪到死刑遭遇同樣的問題:對那些比罪大惡極更罪大惡極的重犯,怎麼做才能罪刑相當、才符合公平正義?判兩百年徒刑、三百年徒刑?還是判兩個死刑、三個死刑?
對比較輕微的罪行來說無需使用死刑,對無比重大的罪行來說死刑又不夠用;這就是死刑或自由刑在懲罰與報復用途上的侷限。
如果我們一直主張死刑的目的在於懲罰、在於善惡有報,對於被判兩個死刑、三個死刑的重大罪犯、他們只能死一次,我們該如何向受害者親屬交代?如何向社會大眾彰顯正義?明明A比B可惡數倍,卻同樣一死解決,這樣公平嗎?
再來,如果接受死刑,死刑真的能為我們復仇嗎?
如果我的小孩遭到綁架撕票,司法能為我做出最大的懲罰就是判處加害人死刑。然而被剝奪生命的是我的小孩,為什麼不是加害人的小孩被剝奪生命?判處加害人死刑,他所承受的損失跟我承受的損失並不一樣,這樣我算大仇得報了嗎?而且,判處加害人死刑這個結果算不算公平?
如果真的要加害人的小孩抵命,但他沒有參與犯罪卻要付出代價,豈不是非常無辜?這樣做明顯也不公平。
按照各人造業各人擔的標準,以牙還牙不合理;按照以牙還牙的標準,死刑也不合理。我不曉得怎麼做才算實現公平正義,但我曉得死刑也同樣做不到。
如果死刑無法像它的支持者所宣稱的那樣、作為實現公平正義的終極手段,一般的自由刑也同樣無能為力,這樣一來使用刑罰的目的是什麼?
在幾個主流理論中,我比較傾向特殊預防理論。
也就是說,刑罰的目的在於矯正受刑人的行為,讓受刑人重新社會化。
這個詮釋不僅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也能處理人性本惡的問題。就是說,如果有一種人天生邪惡、與生俱來就有傷害人類的傾向,彷彿刻在基因上那樣無法解釋也難以改變,以「懲罰」為由對其施加刑罰是有問題的。
如同獅子、老虎等天生就對人類有巨大傷害潛力的兇猛動物,我們不會以懲罰為由關押或處死牠們。牠們不理解人類世界的法則,弱肉強食是牠們的生存本能;只要沒有人生命受到威脅,我們只會採取適當的隔離方式,不會秉持「消滅這種邪惡生物才是正義」的主張。畢竟說到底,邪惡是人類社會的詮釋,對牠們來卻是一種「欲加之罪」,毫無意義。
張娟芬在書中提到德國的作法是以條件的滿足作為假釋的依據、而不是以期限作為依據;就是說當受刑人表現良好、確有悔悟實據時再給予假釋。這種做法比較符合特殊預防理論的精神,儘管操作上會比依照期限假釋的制度來得困難與複雜,但值得努力;就像它的操作難度顯而易見,它對社會的正面幫助也是顯而易見。
然而死刑無法和特殊預防理論搭配;概念上,死刑等同不給予矯正機會。
死刑制度沒有再社會化的效果,在伸張正義、善惡報應方面又只能發揮半吊子的功用,修改的必要性其實已經很明顯。而且就像前面說的,在「死一次不夠」的重大犯罪中,死刑制度反而還會凸顯某種「不公平」的弔詭。
同樣怪異的地方還有使用「可不可教化」作為判處死刑的依據。
一個人到底能不能教化、會不會悔改,對我來說就像是在問有沒有至死不渝的愛情;答案永遠說不準,永遠因人而異。
張娟芬在書中提到丹諾案,就是那個反死刑的經典案例,儘管我對丹諾的辯詞與策略頗為反感,但這個案子有一點讓人難以忽略:就是其中一個犯人Leopold在犯案十年之後後悔了。
起初,Leopold和另一個兇手Loeb在庭審時毫無悔意、輕蔑嘻笑,簡直是人渣與反社會人格的代表。尤其Loeb,在牢中度過十年歲月、直到被獄友殺死之前,Leopold認為他始終沒有反省的意思。
但Leopold變了,雖然剛開始他跟Loeb一樣無所謂,可是多年以後他漸漸懺悔起來,這種後悔的感覺在待了十年監獄之後達到頂點。
這個戲劇性的例子說明人的悔悟需要時間。而且反過來看,一個窮凶極惡的人如果在犯下滔天大罪之後沒幾天就說他後悔了,儘管不是沒可能,但聽起來會不會有點兒戲?彷彿一切都是一場鬧劇?
人的改變需要時間,死刑沒有考慮這一點。在法庭上法官會審酌各項事證判斷被告是否能夠教化,按常理來說教化需要時間,法官卻在審理時直接判斷;這種做法已經跟「不予悔改機會」差不了多少。問題是,如果法官不願意給予機會或不相信犯人會悔悟,何必考慮有無教化可能、多此一舉?
在台灣,強盜罪要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自由刑是一套讓犯人自我反省的制度,我們認為強盜犯需要七年以上的時間;如此,為什麼我們會認為更重大的罪犯在庭審的時候就應該當庭悔悟、否則就判處死刑?
一個罪犯會不會改變、會不會到死都不後悔自己的作為?只能交給時間驗證,不然,也要關到人死那一天才能蓋棺論定。張娟芬提出殺戮的艱難作為好人與壞人之間的一點點差別;我認為,將善惡的判斷與處置邪惡的難題交給時間、而非以殺戮來處理問題,是我們與「壞人」之間所能做出的最大差別。
我也有張的這本。不過你讀過卡謬的『思索斷頭台』嗎?卡繆這本更短更精練,我的反死想法更接近這本
owelwel: 沒讀過,不過博客來竟然還有,我會去買來看看,感謝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