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發行虛擬貨幣,給我自己的關係企業充做資產,結果我自己挪用客戶資金東窗事發,導致我自己的虛擬貨幣江河日下,連帶導致這些關係企業的資產幾乎歸於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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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為什麼我都能發行虛擬貨幣,卻還要挪用客戶資金呢?因為客戶資金才是真的錢,完。
差別只是以前是交互持股,現在變成我發行虛擬貨幣給你,你也發行虛擬貨幣給我,我們約定好多久之內都不要賣,這樣我們的虛擬貨幣價值就穩了。
人的思維古今沒有太大差別,差別只在於,如果一個金融商品已經被法律層層包圍了,那我們就發明一個新的金融商品,並且在被法律包圍之前狠削他一筆。
如果我們只在乎一個人有沒有違法,不在乎他有沒有道德,於是乎這種情況遲早會回頭婊到自己。
因為法律肯定跟不上啊。所以一件事情只因為法律來不及規範,就變成無法地帶,那所謂的保障自然就只是幻象。
在這種環境下我能不能自保?我覺得我可以,但是我可以自保,不代表我就認同這種價值觀。
何況我能自保,很大程度是因為我沒有家累,萬一我能自保,但我父母子女配偶被騙了幾千萬去,那我的自保就沒有太大意義了。
法律規定不能殺人,那把OO人定義為不屬於人就可以了,歷史上不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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