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還好有來國影中心看沒有偷懶(但看完的心情複雜,難以自主加班)⋯⋯
原來這塊地原先預計為司法園區,地主似乎是司法院⋯⋯今天搭公車去北車的時候提早在行政院站下車,經過華山大草原的東側。
台北市都更處的補助案半年(但後來查應該時間是三個月,不知道是不是我看電影吸收旁白字幕錯誤)只給七十五萬,活動提前結束的強制拆除費用是四十五還是五十五萬,而這些費用都是活動申請人莊奕凡來承擔。
空污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刑法第271條⋯⋯
印象中本案刑事某一審級的判決我在資料庫裡點開過,但沒法看完⋯⋯剛剛查到
民事第一審判決 ,寫得很仔細,不一定推薦大家去讀。
有留意到導演與六雨好像都沒有直呼陳伯謙本名,而是稱為兇手或草山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