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柊 | 阿毅
1 years ago
在火鍋上來之前發篇法普文(p-joyful)

因為這篇文,所以來談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誹謗罪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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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柊 | 阿毅
1 years ago
本篇會聚焦在兩條法律的客觀構成要件有何不同,將盡可能以白話文的方式書寫,希望能讓大家都看懂
梧柊 | 阿毅
1 years ago
首先讓大家看看法條: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梧柊 | 阿毅
1 years ago
公然侮辱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侮辱(告示影響名譽的負面價值判斷,或告示不利名譽的虛偽事實)、公然

侮辱:因本條立法理由明述:「侮辱則無所謂事之真偽,至於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者。」
國內通說一致認為對於具體事實的指摘不涉及侮辱,侮辱僅是抽象謾罵或嘲弄等蔑視他人的言語或行為,足以影響名譽的負面內容。
公然:包含對外告示與公然狀態下為之,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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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柊 | 阿毅
1 years ago
誹謗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指足使其人格遭受貶抑的涉及名譽事實,而事實陳述為得以證明的過去或現在事實,而非無法驗證真偽的主觀意見。
且本罪為抽象危險犯,無須對他人名譽已實際造成毀損,即可成立本罪。

指摘:行為人向第三人提出,使第三人認為該事實係行為人所確信的真實。
傳述:行為人向第三人轉達「其他人認知與確信的」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謠言)
梧柊 | 阿毅
1 years ago
而本條第二項為加重誹謗罪,然條文內容僅限於有體的文字與圖畫,並未包含網路、電視等無體方式,故網路散布訊息僅能成立普通誹謗罪。
梧柊 | 阿毅
1 years ago
附註:目前實務仍認為對於具體事實的指摘不涉及公然侮辱罪,屬於誹謗罪的範疇。惟學說上仍有不同意見,認為不利名譽的虛偽事實焉能不涉及價值判斷,不能僅因行為人已具體指摘事實,而非僅籠統辱罵,及排除公然侮辱罪的適用。
梧柊|柚子
1 years ago
我沒有想看法條ㄟ
梧柊 | 阿毅
1 years ago
youzi1121: 你可以看下面的說明就好
梧柊|柚子
1 years ago
我怎麼覺得有看沒有懂 你能不能寫成公式
youzi1121: 你沒有ㄐㄐ=得以證明的過去或現在事實→誹謗罪的範圍
梧柊 | 阿毅
1 years ago
youzi1121: 不然我回去畫圖給你?
梧柊 | 阿毅
1 years ago
啊 有錯字但不能編輯:-(
梧柊|柚子
1 years ago
a96547c1 為什麼你也要這樣講話
a96547c12 你畫那麼醜搞不好我也看不懂
如果阿展那句話是對的話我應該是懂了啦 就阿展要給我五百塊嘛
梧柊 | 阿毅
1 years ago
youzi1121: ……
其實要成立犯罪還有主觀構成要件是否該當、違法性與罪責的問題,不能直接跟人要錢,只是在這裡講會太多字 (p-unsure)
梧柊|柚子
1 years ago
已經很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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