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靈退散♢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9成以上是熟人,好發地點前三名分別是旅館跟加害人/被害人居所,基本上就是沒有監視器的地方,最直接的證據約略等於不可能取得。
台灣一般刑事案件起訴率約7成,性侵案件只有約5-6成(忘記是哪年的資料,是警政署那邊的統計)多是上述原因導致。

所以檢察官偵辦的時候到底會看什麼證據
♢呃靈退散♢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現行檢察官針對性侵害案件的判斷是基於不同類型證據的堆疊作為依據,如果證據能互相支持更好,以下舉常見的幾個:
-被害人證詞(同理多個被害人起訴機率會更高)
-日記,最好是發在SNS不能修改日期的那種
-事發後向親朋好友哭訴,親朋好友的證詞
-與嫌疑人的對話或通話紀錄
-身心科就診證明
-諮商紀錄
♢呃靈退散♢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另外如果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檢察官心中會有一個「完美被害人」的假設,也就是預設被害人會有各種情緒反應以及會不再敢跟嫌疑人接觸等等。

當然每個人在事發後的反應一定會不一樣,我也覺得因為被害人不符合「完美被害人」的形象就不採信被害人證詞很垃圾,不過如果能注意一些檢察官在意的點,可以有效提高起訴的機率:

-事發後是否馬上報警(馬上報警更好)
-事發後是否有再跟嫌疑人聯絡(最好不要再聯絡,但如果能設套讓對方說出自己有做這件事的話也可以作為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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