トムラ★
2 years ago
有些人喜歡一件事情能說出具體的理由,但歸納之後多半會回歸到他人無法真正共感(頂多能產生共鳴、能理解,而無法確認)的主觀感受。例如我喜歡很芭樂的歌,因為能在熟悉的架構下,和我的經驗產生共鳴,但我沒辦法說明為什麼「和我的經驗產生共鳴」會讓我「喜歡」、「感到快樂」或「想要去做」,這些變成根本動機的部分對我而言是無從傳達的。
トムラ★
2 years ago
我很喜歡看連續殺人或大量犯罪的新聞報導,或者案件記錄專題。通常我會把自己帶入加害者的角色。我很好奇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人會選擇犯罪,即使不可能完全理解他們的理由,在我心中還是默默產生一種想法:如果這件事就和興趣或者喜歡一件事物一樣難以客觀表達呢?
トムラ★
2 years ago
將興趣和侵害他人做類比恐怕沒辦法被一些人接受吧。但我應該不是想把犯罪的事實合理化,或者認為應該除罪化什麼的。法律對我而言並不是為了公平或正義而存在的,也不像是對受害者情感的補償手段,法律大概更接近於維持社會穩定的工具,讓社會的成員對權利和財產不受侵犯的程度有個一致的標準和想像。殺人或者大量犯罪很明顯沒辦法維持社會的穩定,必須在法律上有嚴格的限制是很合情合理的。
トムラ★
2 years ago
在這個前提下,還是會不自覺的將自己投射到加害者的角色,而總是覺得身為加害者的自己怎麼這麼可憐。我大概是有好好被對待著長大的人,想做的事、會讓我愉快的事、有資源做的事,大多不會被親友反對,這可以從兩個層面看:一是親友們人都很好,願意接受我的選擇,二是我想做的事並不會讓人覺得太誇張、無法接受。帶入加害者而覺得可憐的自己,大概就是因為恰好自己想做的事情沒辦法被社會大眾接受,才會形成這個可大可小的悲劇:大至不可控的社會崩毀,小至個人的需求滿足。不對,也許該反過來想,對個體而言,某些需求沒被滿足搞不好比社會崩毀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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