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1、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0%。
4、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5、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6、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