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馬⚓️沉潛海底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稅務 】各類所得申報,照慣例我自己要看的(???

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截止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2月7日。

110年基本薪資24,000元,時薪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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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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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84,501)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佣金按給付額扣取10%。
利息:
1、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0%。
4、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5、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6、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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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但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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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租金(>2萬)按給付額扣取10%。

權利金(>2萬)按給付額扣取10%。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2萬)按給付全額扣取1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2萬)按給付額扣取10%。

稿費、演講費之報酬(>2萬)按給付額扣取10%。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6%。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10%。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各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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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境外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
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佣金20%

利息15%,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20%。

租金20%

權利金20%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執行業務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15%。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20%。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18%。

告發或檢舉獎金20%。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1%。
欸所得稅又改莎小,好,我報完各類有空再來看(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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