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噗主大言不慚說女生要墮胎就不要怪男生訴請離婚,既然連懷孕墮胎都不打算和男性商量,怎麼想打算保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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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贊同,夫妻任何重要價值觀不合,本該降低離婚難度的想法
但看到這種言論仍心想覺得好笑,一個男性忍心看女生不自願持續懷孕,大肚子數月和忍耐不適至生產承擔生命風險和後遺症,到底有什麼好值得說出來的
還情勒像是女性對不起男性一樣,更何況事實上女性只是行使了正常的自主權,而且現實中女性沒事根本不會刻意瞞著男性,因為懷孕是一個重大改變,不方便的地方和需要支援的地方一定變很多,瞞著對自己沒好處
如果伴侶要面臨身體上的苦痛或是不適、精神上的低落(墮胎),都沒有要找男伴商量,一個人擔,不是才應該想這段關係對女性存著什麼威脅性的可能嗎?
但另外一想法很多懷孕後墮胎的女性,其實根本就是想離婚了,也沒有想告知對方的必要
在某偷偷說噗也是一直看到要給予男性直接離婚的權利,我個人是覺得這類事情還是歸於雙方協議,如不協議就提起離婚訴訟,好好打離婚訴訟,外遇或是性侵等案件,離婚訴訟可能都不會打太快了,何況是這類女性只是行使自身自主權,沒有像前者傷天害理的疑慮?
也有可能是變相威脅到受離婚威脅,但在墮胎處境中的女性,這樣對未來可能出生的孩子也未必健康,男性情感會有失落這部分一直都沒有否定,但不明白為什麼很多人都急於想幫男性保障這類這塊的法律權利,從知情權到直接離婚權益,例如知情權,我也不覺得要法律強制規定女性告知,因為關係好的伴侶自然會溝通
有人害怕說因為男性在女性懷孕期間有給予支援、協助,不能愧對那些付出,但是現實裡也沒有用法律強制規定男性必需怎樣對女性給予金錢上或其他支援啊,都沒有法律強制的,可以讓人權回歸到人權、關係回歸到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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