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和同事僵持不下於是想來問問打家🤔
偵查中被害人表示不提告訴的話,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嗎?
(A)可以,吿代是代為行使告訴,現在不提不代表之後不提,要不要解除委任不關偵查機關的事
(B)不行,沒有告訴人哪來告訴代理人,被害人還是要先提出告訴,成為告訴人後才能委任告代,程序上也沒有被害人代理人(?)這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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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B,整個無法理解A的想法
或大家有什麼見解想法拜託用力打我臉
B,整個告訴乃論制度的架構是以告訴權人為中心,比較法上為此甚至還有「在特定犯罪中存在特別公益時檢察官得例外排除告訴乃論拘束」(或稱為附條件告訴乃論罪、相對告訴乃論罪)的制度設計作為公益與思益間的調和
如果告訴權人不提起告訴,被他委任的人是要代理他做什麼?
我也覺得很難理解A在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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