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柒 分享
3 years ago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
拋棄繼承要準備的文件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等等。』
ಠ_ಠ - 原來有這回事😯 原來現在簽署拋棄繼承的書面同意書。為什麼?因為生前拋棄繼承無效。
機器狼等不及了汪 (`・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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