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前,Spotify 與 Apple Music 等串流平台是以「發行商的提交資料」、串流平台和發行商之間的商業協定為本。這是因為大多數音樂人的創作歷史,通常不會和單一商業版權唱片公司簽約。同一個音樂家列表下有不同版權公司或發行商上架的歌曲,串流平台會視為是理所當然的常態。 且上架在 Spotify 等串流平台,平台交付權利金的對象會是商業版權公司,而非直接給音樂家本人。 這就是為什麼「盜用串流平台的音樂家名義」是如此容易的事情——串流平台很難確定世界上成千上萬創作者的商業版權權利,在每一個時間點究竟放在哪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