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兩台藍牙功能3C產品自用只要有規格說明書跟切結書(寄圖1),辦理通關時提出(見圖2),法規依據: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8 條
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請領進口許可證:
二、除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外,輸入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應填寫自用切結書,切結僅供自用,不作為販賣或其他商業用途,並檢附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之證明文件;其輸入數量限制如下:
(一)自行攜帶輸入者,一次至多不得逾五部。
(二)郵寄輸入或其他非自行攜帶方式輸入者,一次至多不得逾二部。
(三)同一自然人或法人輸入同廠牌型號,一年內以十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