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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學理上 阻卻違法分有兩大類
一種是法規上的的阻卻違法
另一種是超法規的阻卻違法
超法規就是法規中沒有明文規定的,僅靠學理補充
另外因為刑法不採用習慣法
所以不能主張習慣法來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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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上的阻卻違法有 依法令之行為、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超法規的阻卻違法則有 承諾、推定之承諾、可罰性(微罪)、義務衝突
至於這篇新聞就屬於承諾這個範疇的阻卻違法
但是承諾的阻卻違法效果並非是任何狀況都可適用
比方幫他人自殺,由於刑法有加工自殺罪
因此即使得到被害人的承諾,一樣不得主張以被害人的承諾來阻卻違法
主要是要看對法益的侵害嚴重性
比如對生命法益的侵害會造成過重且不可回朔的傷害
這種就不能阻卻違法惹
又或者是像對兒童、少年的保護
即使與未滿14歲的人合意性交依然不能主張承諾來阻卻違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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