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宗茶❀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遇到硬要追究的老闆到底該怎麼處理呀,我真的很困擾耶
latest #21 秀秀噗掰
大概就是,文件出去,三個人看過了,錯字沒挑到,被通知要重發一次
我說我處理好了,可是老闆又問:為什麼會送錯,我到底還能回答什麼呀(
啊我有說下次會注意了,可是他還要問,我已經詞窮了這樣
還是那句老話,要嘛忍要嘛狠要嘛滾,情況所限無法選擇滾的話,還有前面兩個選項(
wwwwwwwwwwww離滾的時間越來越近了反而忍不太住
好想逃跑喔~逃跑應該沒有法律責任吧www比如說5月講好6月走,他說不行,但是我6/1就不去了之類的?
有留證據(對話紀錄)就好,但我想他也不會怎樣wwww
當然沒有法律責任啊,員工又不是奴隸有簽賣身契嗎wwww
為了避免貴人多忘事可以在離職前以20天10天5天的規律提醒他一次(老闆:)
有提早一個月宣告就可以了,只要宣告不需要同意喔
宇宙好朋友MG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法條長這樣↓
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辭職時,依照勞基法的上述規定,勞工有預告雇主的義務。雇主縱然未於預告期間內批准請辭,但並不影響離職的效力,至於離職何時生效,勞基法並無明文規定,應以預告期間的屆滿日,始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
我記得規定是三天還是一週左右哦 ,為了離職也稍微查了一點點。(恨不得趕快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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