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memo]
關於噗浪的新功能,因為這樣那樣的理由,我找了一下關於成人向創作相關的法條。
latest #16
釋字617號
刑法第235條違憲?解釋文大意是: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也就是說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分為兩種:軟蕊跟硬蕊
硬蕊就是像性暴力、人獸...這類的猥褻物品
軟蕊則是一般的性資訊
刑法235限制的主要是硬蕊的部分,而軟蕊的部分,若加上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明確標示、封套、或是陳列於禁止未成年人進入之場所)則可以流通
鳶尾❦信漫威耶穌得二創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再來是有部份人擔心的,若是討論涉及兒童性犯罪的討論(探討犯罪者心理、如何防治......etc),是否也會被歸類在限制範圍內
235條主要規制的是“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所以就學術性的討論情慾流動這方面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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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關於未成年創作(或者說是兒童色情)
有很多關於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很多的,我就不貼法條了,來貼個法院判決
台北地院97年度簡字第1857號判決
這個案子很好玩,是一個賣家在露天拍賣上,販賣天元突破紅蓮之眼、Persona3、SWEET、LOVE SWEAT,依照刑法235條,被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節錄重點:
惟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規定處罰之散布、販賣前條(即同條例第27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其規範內容應限以自然人為對象,不包括內容純屬虛構之人物漫畫
規範內容應限以自然人為對象,不包括內容純屬虛構之人物漫畫
所以你創作幼女或是少年等為主題的圖像文字或其他物品,都不在兒少性交易防制列管的範圍(但仍可能涉及刑法第235條的猥褻物品之範疇)
順帶一提,到底什麼是猥褻品,社會是否有所謂一般而正當的「性道德感情」、「性價值秩序」與「社會風化」,這點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若刑法235條所保護對象為立法者所認定的一般社會言論,那是否會擠壓到其他非主流之意見,變成以多數指導少數應擁有如何的價值與思想,這與憲法第23條,保護言論自由以及多元價值的意旨相違背。
====總之差不多就是這樣吧====
然後其他關於毒品啊、血腥啊、暴力啊、還是什麼其他拉哩拉匝的分級問題......我跟他們毫無關係,我怎麼會知道(不負責任(幹#
孔子說食色性也,我只關心我能不能有小黃圖小黃文prpr好嘛!!!(110#
開玩笑的,其實只要是題材具有藝術性或是醫療性教育性,比如討論兒童誘拐犯的心理麵包車、吸毒犯如何使用塑膠袋吸食強力膠、納粹二戰時期集中營的暴力行為......等等,理論上都都是屬於有正當理由的範疇,所以就算被檢舉應該也可以安全過關...理論上(我也不知道噗浪審核的標準所以ry
chu_mo: 你也太認真
竟然還去找釋字來讀嗎!!!
annie72441: 這關乎到我的創作自由誒!我這時候不認真什麼時候要認真!(雖然依據釋憲617來說,涉及暴力跟性虐待的東西都是不行ry
阿花這幾天都大開成人開關ㄋ
lacovaer: 我當然也知道不可以把人當作性慾的客體看待,但是我就是真的很喜歡激烈的題材嘛,情慾的流動我有什麼辦法嗚嗚嗚(被警察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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