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06
今天來說說轉賣無料的法律問題。
latest #57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先從法律規定開始講起,我們平常送東西給別人,其實在民法上會被視為是一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稱為「贈與契約」,定義在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法律行為很重要的基礎叫作「契約」,用白話一點來講,契約就是一方提出邀請、一方答應,兩者意見達成一致以後就生效的約定。而這樣的契約一旦生效以後就不能任意推翻,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法律就是這樣嚴格。特別要注意的是這個契約不限於書面,口頭講講也就成立囉。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所以「贈與」既然是屬於契約的其中一種類型,理論上只要A說「我可以送你這個哦~」,B回答「好哇!愛你!」贈與契約就成立了,成立以後就要乖乖履行。但這時候通常有個問題,A如果反悔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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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一般來說如果是買賣,除非有特殊事由,通常都沒辦法反悔,不然就要負起違約的法律責任。但因為民法考慮到贈與畢竟是免費送人東西,送人的那方比較值得同情(?)所以特別給與他一個反悔的機會,具體規定在民法第408條第1項:「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白話翻譯:你還沒把東西實際送給人家前,你可以反悔說不送了。如果已經送了一小部分,還沒送出去的也可以反悔不送。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但這一條只能在你還沒把東西送出去前才能反悔,那已經送出去要怎麼辦?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這時候還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白話翻譯:如果你送東西給人家的時候有附條件,你送出去以後對方卻沒有履行你的條件,那你就可以要求他履行,或是乾脆不送他了叫他把東西吐回來。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第二種是民法第416條規定,這條比較複雜我就不貼條文了,有興趣可以GOOGLE民法來看看。直接白話解說:如果你送東西給別人,那個人對你或你的老公老婆、家人故意犯刑法上的罪(比如故意殺了你老公、或是故意砍你老婆、或是故意騙你爸的錢),或是那個人有義務要養你但他沒有養,那你就還是可以叫對方把東西還回來。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以上是贈與概念的分隔線---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在大概瞭解什麼是贈與契約了以後,就來進入我們這次的無料主題。「無料」這個詞是源於日文,意思就是免費,在同人展裡就是免費讓人索取、免費送給別人的東西,可能是明信片、小報、折本、COPY本、名片、卡片或其他各式各樣的東西。很多無料一高級起來也是具有相當的價值,完全不可小覷。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雖然不敢說是全部,但大多數發無料的作者都是想和讀者同樂,基於想推廣自己作品、想推廣自己喜歡的角色故事或CP、單純想做點什麼等各式原因,這才願意花心力花成本無償地做無料送給大家。所以無料一旦被有心人收集以後拿去轉賣營利、或是利用來當作自己商品的「滿額禮」,可能或多或少會有一種被背叛的心情。說背叛可能有點嚴重,但感到不舒服的心情大概不在話下。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這時候該怎麼辦呢?前面說了這麼多贈與契約的問題,大家現在應該也心裡有數。我們在同人展裡發無料,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贈與行為。你發出去、別人拿了,贈與契約就成立了。所以照上面所講的,如果沒有什麼特別的原因,送出去以後就很難反悔。如果你只是單純的發出去,就不會有第412條的負擔,而要期待第416條又實在太慘了(總不能期待轉賣無料的人跑來打你吧)。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在社會生活裡同樣也會有這種問題,很多人拿到贈品就拿去轉賣,同樣也會讓贈送的廠商或贈與人感到不開心。我們或許可以參考的方式就是最常見的一種方法:在贈品上貼「贈品禁止轉售」的貼紙,或是直接印在贈品上。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這一行字除了讓買的人知道「天啊原來這是贈品,我竟然花錢買了原本不要錢的東西/人家都說不能轉賣了,如果我買了是不是也是共犯」,因而減少購買的動機以外,同時也代表了一個法律意義:上面說的第412條的「負擔」。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也就是說,「禁止轉售」就是一種負擔(條件)。我雖然送你這個贈品,但你必須遵守「不得轉賣」這個條件,你要是違反這個負擔,那我就可以依照第412條撤銷贈與,把東西要回來。
所以這一行字的意義在於「我已經把我的條件印在贈品上了,你收下就代表你默示同意你接受這條件,所以你非遵守不可!」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所以如果比照這種作法,在無料上加註「禁止轉賣」或是「禁止作為營利用途使用」之類的字眼,或許就能比較有效地阻止轉賣的行為。當然如果是折本還容易一點,名片或明信片可能印了這行字會有點破壞畫面,不過沒關係,只要在發的時候確保拿的人明確知道「這東西不能賣」就可以了,可以在噗浪公告加註、可以貼一張紙條在攤位桌上,不厭其煩的還可以在發的時候叮嚀一句,這些都是可能的作法。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稍微休息一下分隔線---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如果我現在開放回應,一定會馬上有人問我:「那即使我加註這行字,還是有白目把我的無料拿去轉賣,那我該怎麼辦?」
很遺憾,這就是法律的理論面和現實面的問題。很多事在法律上言之成理,但一旦對方就是違法了,即使你能夠告他,但告人畢竟是不容易的事、要花很多時間心力金錢去處理,為了討回一些公道卻可能失去更多,不一定划得來。在這裡我沒辦法保證法律的解決方式對大家都是「划算的」,只能提供一些我所知道的作法,給大家自己衡量。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如果真的有白目拿去轉賣,你當然可以依照上面的民法規定撤銷贈與契約,叫他把無料退還給你。但如果他已經賣掉了呢?因為你撤銷了贈與,那份無料的所有權又回到你身上,等於他賣掉了你的東西。這時候他因此拿到的錢就屬於「不當得利」(沒有任何法律上原因就獲得利益),你可以請求他把賣掉無料而獲得的金錢(或因此得到的利益)還給你。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不過最麻煩的就是現實層面上的問題了,通常無料的價額不高,所以即使賣掉也可能就是頂多數百元的利益。如果你跑去跟對方要,對方也乖乖認錯願意還給你,當然可喜可賀。但如果對方裝死到底,這時候就只剩下寄存證信函→告他這條路了。有人看到「要告他」這邊可能會覺得很絕望,我寫到這裡也覺得滿無奈的,不過不要太絕望,因為你要討回的金額很低,這在法院裡會被當成強制調解案件,在真正進法院前法院會強制你調解(或是可以先不急著進法院提告,先去申請調解委員會),這樣低的金額,在調解委員會往往就能獲得相當程度的解決,也不失為一種作法。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所以啦,假如有想要轉賣無料的人看到這裡,也不要覺得很僥倖想說「反正告人這麼麻煩,我就賭運氣賣賣看,大概也不會真的有人來告我」。在法律上既然你是理虧的一方,對方當然有可能不計代價地追你追到底哦。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直接跳結論分隔線---
1. 如果不希望自己的無料隨便被轉賣,建議最好加註「無料禁止轉賣」。
2. 轉賣無料並非沒有任何民事責任,只是要看被轉賣的作者有沒有心要追究而已。
3. 即使法律上沒有問題,道德上也一定有的,小心被作者討厭!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補充幾個小常識---
最前面說的第408條第1項,一般情況下你還沒送出去給人家的時候才有反悔的機會。所以很常看到新聞上有男女朋友在分手後想把自己送的東西追討回來,這基本上是很難要回來的,除非對方也是討厭你討厭到不想看到你送的東西。但說實在如果我討厭你的話,我寧願丟掉我也不想還給你(好兇)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再來就是第412條第1項,說到附負擔贈與,最常見的大概就是父母贈與給小孩,比如「我把這棟房子登記給你,你未來要和我住在一起照顧我」。除此之外你可以為你的贈與附加你想要設定的負擔,比如「我送你一本同人本,你幫我買刀舞放映會的票」,這種負擔當然沒有問題。但要注意的是負擔也不是隨便亂加,如果違反法律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簡稱公序良俗),就會被視為無效。什麼是公序良俗?舉例來說,「我送你鑽戒,但你每個月要跟我上床3次」,像這種負擔絕對會被法院「叭─叭─」說完全不行的,大家可以自行體會。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END---
已經開放回應了,如果本噗提到的內容有覺得不清楚的地方或是想進一步追問的問題,歡迎提問,但我會挑問題,不一定每個都會回哦(雖然我還是會盡力回但還是得打預防針)。
。千雪。
7 years ago
請問有那種買本賣場商品達多少錢可搭配下列無料贈送,這種無料本身沒有售價(好像也不是轉售,的情況,是否也可適用上述法則?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amstelredam: 要視個案情況而定。如果是在求婚時送的戒指,可以解釋成「因為要結婚才送你的」,後來被毀婚就可以要回來,訂婚也同樣道理(可以參考民法第979-1條)。但如果是平常時候因為預期要和對方結婚而送戒指,除非有像上面第412條有加負擔(我送你戒指,這是我們未來結婚之用),不然很難要得回來。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seiko0221: 把無料當作自己的「滿額禮」,確實和直接轉售的情況不同,無法直接適用上述法則。不過乍看之下雖然難處理,但其實用附負擔贈與的方式還是有辦法解決,把條件設定寬一點就可以啦:「本無料禁止以營利為目的之轉售、轉贈」或是「本無料非經過作者同意,不得轉賣或轉贈」,這樣一旦被拿去當滿額禮,你還是可以撤銷贈與,然後把東西要回來。如果無料已經被送掉了,就能索取和無料相當價值的賠償(要到市價可能比較難,但最基本至少能和他要印刷成本)。
。千雪。
7 years ago
Komikado: 非常淺顯的講解,謝謝您!!
好實用!!!!謝謝~~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https://www.facebook.com...
正好昨天這個專頁談到調解,可以參考一下。
想問點上面這個連結的延伸問題↑
但調解是不是有對方不出面的問題呢? 這方面是不是無法強制對方來調解?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twdf00030523: 對,對方不願到場就沒辦法,調解委員會會作成調解不成立的文件給你,就可以直接拿去起訴。
想請問之前看到過,把作者放在超商雲端列印供同好印來自己收藏的圖,印出來直接賣或是當滿額禮,這種情況作者能求償嗎?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順便補充一下,假設真的要告對方的話,如果訴訟標的價值比較低(就是要告他討回來的錢比較少)可以走小額訴訟程序,會有比較簡便的程序,能梢微降低一下訴訟的負擔(比如開庭時間或盡量一次解決),詳細可以參照下面的說明:
法院辦理小額訴訟事件簡介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taru_1110: 如果是上傳檔案供人直接列印,因為去印的人本身會付印刷費,所以不會是贈與。這情形就會回到著作權法處理,可能會有非法重製的問題,那就反而不會像盜賣無料比較輕微了
了解了!!謝謝
如果是父母把財產給小孩但附帶條件是需要照顧父母起居,最後父母沒有自理能力後小孩不願意再照顧,像這種的有辦法請他人代要回嗎(EX其他兄弟姊妹幫忙要回)
Ichiko
7 years ago
老人贈與附帶安養條件不是用信託更妥當?違反信託契約直接收回完全不用麻煩再請律師了,大家老了怕子女不孝建議考慮財產信託,有什麼要求直接寫到信託裡銀行幫你執行,財產信託給銀行最有保障了。
Ichiko
7 years ago
財產轉給子女是他益信托,委托人可以於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保留隨時解除信托的權利,也可以信托文件中規定可以解除信托的其他情形。也就是子女不養遺棄的話,信託文件裡有寫,隨時可以收回財產。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han98765: 還是必須要由父母進行訴訟程序,沒辦法由他人代要回,只能請律師代理。如果父母已經沒辦法有自主意識,可以先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再由監護人來進行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IMAichiko: 信託確實是一種方式,除了銀行以外也可以信託給個人,我不會說信託給銀行一定最有保障,因為我無法保證銀行一定不會倒,只能說算是相對有保障的作法。特別要說明的是和銀行訂定信託契約當然要付出一定對價,除了簽約手續費以外每年也另外要付信託管理費,假設信託不動產的話,依現在不動產市值計算,可能每年也有數萬元以上的管理費要繳交,並非人人都能負擔或願意負擔喔。不採取信託的話,用普通的附負擔贈與、然後將贈與契約拿去公證,不幸要訴訟就花律師費請律師,究竟適合哪樣的方式真的見仁見智,無法一概而論。
感謝解答
Ichiko
7 years ago
信託法第 10 條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第 11 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第 36 條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哇嗚…以為還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edie2425: 也不是完全跟著作權無關,既然有提到我就一起補充好啦。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著作權法有規定一種權利叫作散布權,散布的定義是「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所以是以買賣或贈與的方式將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註:一定要是有體物,所以網路再配布不算)所有權移轉給其他人,都算是散布。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著作權法有規定著作權人可以享有散布權,也就是任何人要用銷售、轉讓、贈與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的話,必須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法第28-1條)。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但因為這個散布權完全落實下去的話會非常可怕,等於是你買一本小說或漫畫以後,要賣出去或送人都得得到出版社的同意,這樣對於買的人也是滿不公平的。所以為了解決這問題,著作權法另外規定一個東西叫作「散布權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原則)」,規定在第59-1條。只要著作權人第一次賣掉或送掉他的著作,就把散布權用光了,之後取得著作的人就不會再受到散布權的限制。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也因為這個原則,只要合法取得無料的人,之後轉賣或是再贈與就不會有著作權法的散布權問題,所以在一開始討論時我就直接從贈與那邊切入了。不能說完全跟著作權無關,只是因為不會用到我就不特別說啦。
關於散布權可以參考這篇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最後再補充一下散布權是限於實體物,網路再配布不叫散布權,而是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的範圍。所以不要以為有散布權耗盡原則,就任意上傳人家的無料內容或是著作哦(舉例來說,把niconico網站上的影片上傳到youtube或bilibili,即使有附上來源,也絕對OUT哦)。
原來如此…!長知識了,感恩!
文昕。
7 years ago
您好,不好意思推個舊噗><
上面所提到的都是無料的轉賣問題,想請問如果是商品(自己的同人商品)被高價轉賣,這種問題有相關法律可以參考嗎?
古備前律師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icygreen: 如果是商品的話,應該是很難向對方主張什麼權利哦。著作權的問題如同上面散布權的說明,而在一般買賣上本來買完東西以後就有自由轉賣的權利,所以我是覺得比較困難。當然如果跟個別買家都特別約定只能以原價轉賣就另當別論,但這種情況有點難想像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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