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05
在偷偷說裡看到「如果Line截圖給別人看犯法嗎」的問題,覺得挺有趣的,可以來稍微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latest #30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首先要先說的是犯「法」究竟是犯的是什麼樣的「法」,認真說起來的話法律多如牛毛,上至憲法下至行政法、各種行政法令、各種行政辦法都有一個「法」字,但位階卻大不相同。因此可以稍微修正一下問題:「如果Line截圖給別人看,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一開始最先想到的一定是刑事責任(畢竟可能會被抓去關,比較嚴重),從刑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開始下手。一講到刑法,大家第一個想到的通常是「未經我的同意就公布我的LINE對話紀錄,這一定妨害秘密罪吧!」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刑法的妨害秘密罪規定在刑法第315-1條 、第315-2條,法條用語是「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雖然LINE紀錄是非公開的言論及談話,但很重要的是刑法妨害秘密罪規定的是「他人」的非公開言論及談話,也就是說刑法想處罰的典型情形應該是C去翻拍A和B的LINE對話紀錄才對,如果是對話的當事人之一,把自己和他人的對話內容截圖給別人看,就不是這裡說的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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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簡單來說,自己是對話當事人之一,就不會是妨害秘密罪裡的「他人」。想像一下,今天你和朋友A聊天,聊完以後把剛剛的內容跟朋友B講,這樣會算是妨害秘密嗎?應該不至於吧!雖然很大嘴巴沒錯,但刑法基本上不會處罰朋友之間的大嘴巴(當然刑法第316、317、318條的情況就另當別論,如果你是因為業務或公務而得知朋友的秘密然後到處跟人亂講,就一定會有問題),所以原則上刑法妨害秘密罪不會因此處罰你。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再來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俗稱個資法。
說到個資法就必須提一提下面這則新聞:張貼LINE私訊截圖 小心觸法!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這則判決一出以後,全世界的新聞都用了類似的標題,但真的是這樣嗎?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如果仔細去看原判決的話,會發現謝男被判刑的最主要原因是因為他同時PO了黃男的姓名、照片和聯絡電話,因為這些個資而害到黃男接到騷擾電話,造成他生活上的困擾。也就是說,今天謝男雖然PO了LINE對話截圖,但今天法院判斷黃男犯個資法的重點並不在LINE截圖上,而是侵害更嚴重的姓名、照片和手機號碼,和LINE截圖沒有直接而絕對的關係。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但想當然爾記者們都搞錯重點啦。我看完判決以後是覺得如果謝男單純只是PO自己和黃男之間的LINE對話,而對話截圖裡也只是單純的對話、並沒有提到足以辨識個人資訊的內容的話,謝男很可能不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當然一定會有人說「LINE對話內容也是個資的一種吧」,但我自己是不覺得啦,詳細規定可以參考個資法第2條。我是看到有律師說LINE的對話內容等同個資,但我個人不太贊同。這樣的爭議很常見,法律有時會有不同的解釋方式、不會只有固定答案,因此究竟法院的態度為何,可能要等到之後有相關判決出爐才會知道(但其實法院的判決也並非真理,常常會受到學者和律師的不斷挑戰,共同尋求符合公平正義的解釋方式)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好啦,所以至少公布自己與他人之間對話的LINE截圖應該是沒有什麼刑事責任(當然如果你跟他人之間的對話都是在誹謗第三人C,給別人看的話就還是會對C有誹謗罪的問題噢),接下來就是民事責任的問題了。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民事責任非常單純,只要你的行為造成別人的損害,而這行為完全就是你的鍋(你有故意或過失),那你就要負責賠償,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如果你把你跟他人的對話截圖給別人看或直接公布,或許沒有刑事責任沒錯,但若是真的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那就只能摸摸鼻子乖乖賠了。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至於貼截圖可能會造成什麼損害,可能要發揮創意想像一下,雖然我現在一時之間想像不到可能的情境,但絕對不敢說完全沒有可能發生。只要你貼截圖的行為確實導致了他人的損害,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就要負起責任哦。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好啦,大概LINE截圖的問題就簡單回答到這裡。好像不小心又說得有點難,如果有看不太懂的地方可以留言發問喲。依我三分鐘熱度的性格,這幾天對於這個帳號的經營絕對是最熱衷的高峰,比較能有問必答XD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最後老實坦承我之所以會先挑這個問題來回答,是因為我對上面貼的那則新聞不滿很久了,覺得那則新聞誤導得太嚴重。不過當然還是要重申一下,不是說這樣就鼓勵大家盡情把LINE截圖給別人看喔,以上都是以「LINE對話內容是一般的正常對話」為前提,如果對話內容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在民事責任的損害賠償就極有可能發生(還可能會有精神上損害賠償=慰撫金),還是要謹慎衡量比較好。而且就算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在道義責任上也可能說不過去,所以還是要三思而後行喔。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回答問題:LINE是公開的網路場所,截圖沒有隱私問題?
>不是在網路上進行的所有活動都是公開的,不然極端一點來說,現在網路銀行這麼發達,難不成在網路上進行轉帳匯款查詢餘額之類的私人交易都是公開的嗎?一定不是嘛。回到LINE上,LINE是一種聯絡方式,就跟傳統簡訊、信件和電話沒什麼太大差異,必須去看對話雙方的共識。如果今天發的是公開信、公開CALL IN,當然不會認為信的內容或電話內容具有私密性,但如果是私人信件、私人電話,當然理所當然就具有隱私。LINE也是同樣道理,透過LINE和朋友一對一聊天,雙方對於聊天內容只有彼此有共識,當然就不具有公開性,但如果是利用LINE直播、或是在大型多人群組裡聊天,要認為非公開就很難。
謝謝資訊分享!!!
有點無關,但想請問這種私密方式若是1對1對話的謾罵對話當事人,可以考慮參考哪些法條提告嗎?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twdf00030523: 如果是1對1對話的話,在刑事上沒有責任喲。刑法的公然侮辱罪必須是「公然」侮辱,一定要有第三人知道才能構成。而誹謗罪同時也需要「意圖散布於眾」,一定要和大家說才能算。所以刑法並不保護私下被罵的情況,而民法上也很難請求損害賠償(除非對方長期私下謾罵而造成你精神痛苦或有其他損害,但這非常難以證明,法院也可能會認為是你太玻璃心),應該是沒辦法提告的。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twdf00030523: 說到底,憲法預設人人都有言論自由,可以自由地說自己想說的話,即使那些話是垃圾話、罵人甚至引發仇恨的話語,也都有最低程度的言論自由保障,畢竟也是一種意見表達。因此刑法很謹慎地在控制處罰的界線,認為在公眾前罵人比起私下罵人還要嚴重,所以選擇處罰前者而不處罰後者,這是刑法做出的價值選擇。所以我自己是覺得,如果遇到私下1對1被罵的情況,不妨大方回罵回去,讓對方知道你也不是好惹的,比起法律的事後保護要來得有效多啦(但如果是長期謾罵就可能會有其他法律責任,罵得太恐怖也會變成恐嚇,所以也不要因為不會處罰就一天到晚到處私下跑去罵別人喔!)
Komikado: 太謝謝QQQQ 我是被罵的那個所以應該不會有恐嚇的嫌疑啦QQQQQ
吳小卒
6 years ago
古律師您好
敝人最近風加了一些虛擬貨幣群組
但發生下列群組夥伴的要求:A群組要我假裝新人(事實上也真是新人)去加入B群組,然後把入會方式吿知A群組的我朋友
請問這樣有算放礙秘密罪嗎?
求律師解答 :-)
qaz94321
5 years ago
請問:網路上A將...與B的私聊公開在討論版上。C爬文讀到該文,將該私聊內容、頭像及暱名,轉貼至該討論版另開新篇討論。A與C各別違反了哪些法律呢?
galaxy5288
5 years ago
請問:若A將與B的私訊截圖上傳到6人的LINE群〈B不在群內〉,結果該LINE群中的某一成員C未經A或B的同意將A上傳的A與B私訊截圖傳給D。D非該LINE群成員。請問C跟D有犯法嗎?
Nerull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想請教如果公開對話截圖外傳給更大的公開群呢?(被截圖內容的人兩者都看得到,但是未經同意)
對話內容是被截圖者惡意的言論。
coco917
4 years ago
想請問
有人在FB公開的粉絲團PO了這樣的貼文 :

#靠北護理師
高雄某姓氏醫院加護病房來了一位疑似COVID-19的病患,單位護理長要求照顧這位病患的護理人員吃飯要最後一個吃飯,等大家都吃完才能吃,還要縮在角落吃飯,請問各位在其他醫院也是這樣子的嗎?

公司表示會此行為(洩漏收治疑似病患)是有法律責任,可能會需民事賠償或革職的情形發生,請問這樣的po文是真的有法律責任的嗎?
這樣的PO有違法嗎?
且此粉絲團PO文皆表示都有匿名處理,公司卻申稱粉絲團內有眼線,如果因此找到PO文本人,粉絲團是不是也會有法律責任?
mark_970901
3 years ago
那如果是學生之間的截圖事件呢?
james_0920
3 years ago
如果別人傳私密照給A但A把他刪掉了也沒有公開這樣有犯法嗎?
【古備前律師】提問箱律師有提問箱可以善用,噗浪主要還是分享一些法律知識,不是免費諮詢喔//
木木殊遇
3 years ago
最近一直有廣告電話打進來,請問會不會是有人外流呢?如果是,要怎麽找到是誰並證明呢?
那krkr洩露西亞聊天內容,害露西亞被開除。
雖然沒有刑法責任,但露西亞是不是可以告民事賠償?
沐湮_休息中
2 years ago
ArthurNO1: 他們兩位不是台灣人,事件發生地點也不在台灣,不適用台灣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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