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經過簡單說,事主 A 繪師答應無償幫忙活動繪製海報並授權活動使用。一開始在跟活動幹部 B 連絡時因為 B 不知道委託製作美術海報需要給相關條件和資料,所以無法進展,後來換成幹部 C 當 A 的連絡窗口才一切順利。 稿件進行中因為 B C 間溝通傳遞的誤會(或者沒有傳遞)導致 A 的截稿時間被提早許多,但總算順利完成。 但後來 A 卻發現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自己幫活動做的海報被 B 拿去用在 B 私人自製的遊戲中當素材。A 向 B 提出質疑,B 認為放在自己遊戲裡也是宣傳的方法之一所以合理。
回到這件事情上,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就可以各自解讀使用範圍嗎? 不是的!台灣的著作權法其實對創作者是有所保護的,在沒有另外約定(例如簽約)著作授權的情況下,委案方只能本身一次性使用製作方的作品。以這件事來說,活動團體只能在這次活動中把這張圖用在活動海報上。不要說 B 私自用在自己的遊戲中,就連活動團體本身都不可以把這個圖放在其他遊戲裡,更不能授權任何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