セイ★星文
話す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偽造記者證還趁活動流程正亂的時候跑來跟工作人員說有跟演出者本人約採訪
結果最後明明就只是想要送禮物, 不幫他把演出者叫出來請他買票入場還不要
現在被我抓到了去他版上留言"記者先生可以請您跟我們解釋一下OO時報是甚麼媒體嗎???"
結果就封鎖我喔好喔!!!反正我有你那個記者證的照片
你以後別想出入任何有你喜歡的表演者的任何活動
latest #49
網路上曬照片到底可以曬到甚麼程度啊
直接曬出來以後所有活動通通出禁行不行啊
我當天有對應到這個人
其實他跑來粉專問藝人的班機時間我就沒甚麼好感
可是大阪營運方很乾脆地就告訴他班機時間了
不然我原本應該可以擋掉...超氣
我是到剛剛才知道這麼誇張, 跟大阪營運方聊到這次碰到的事情的時候聊到, 發現他對每個工作人員的說法跟手法都不一樣
幹!!!!!!!!!!!!!氣到不行!!!!!!!!!!!!!
不用關臉書了啦我們都有你的照片也通通截圖了啦
直接出禁
要怎麼曬照片才不觸法啊
我需要馬甚麼~
他有照片有姓名還有臉書帳號都有喔~~~~
在法律上可以用擔心各藝人安全的理由..公開他的長相嗎??
FB是公開平台,貼在上面內容的都是公開資訊可以分享,之前在fb看到很多分享別人頁面開戰場的都沒事,有事的都是下面漫罵的被告毀謗之類的
我知道!昨天鮭魚有叫我幫他翻譯說要買票進場才能送禮物
然後聽一聽
他的朋友就在旁邊說欸是你拉我來的喔
什麼的
曬,各個活動主辦可以注意
活動期間還狂傳私訊給藝人...
好誇張的感覺
天啊...我也默默筆記一下這個奇杷 冏 希望不會碰到
不是法律系的但讀完覺得應該可以主張適用下面這兩項吧
第三章19條之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第三章20條之四、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覺得是否先去備案後 附上詳細經過後貼在活動(權益受侵害當事人)主站或FB之類的 應該是最合理的作法 當然 出禁公告也是一環 雖然薩萌應該不會希望事情鬧大
這完全是我在抱怨∼∼∼薩蒙沒叫我發我以後應該也不會代表官方發文了哈哈哈哈
叫他留email就知道啦,證件可以造假,但是信箱要造假還不容易(或者說很費工夫)
像火火說那樣去跑吧
能賭就賭 不要都不做 防止萬一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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