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電影侵權,其實片商心有戚戚焉,最近引進夯片《聲之形》的片商采昌國際多媒體就表示其實已經深受其害,「我們現在都是理性呼籲、柔性勸導,曾經去過他粉絲團留言,但他沒有理。目前是因為上映中的片子還沒被他重製過,所以還沒有法律行動,但例如像《聲之形》,如果有片源的話相信他有可能會做。」
「片商也無奈說,其實一部電影真的無法花三言兩語就說完,何況片商花了大筆版權金,谷阿莫用3、5分鐘就講完,甚至加入自己主觀想法,很多東西都跟電影內容背道而馳,影響影迷的觀影樂趣,十分遺憾,而且也影響了票房。」
「影音串流平台KKTV同時也發表聲明,表示凡是未經過合法授權而對影音內容進行重製或公開傳輸,皆屬侵權行為,KKTV作為正版影音平台業者,定將持續打擊不法侵權行為,以保護正版影音內容。KKTV十分感謝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的積極維權,並盼望藉此案加強國人的版權觀念,以促進影視產業的健全發展。」
「網路紅人谷阿莫被KKTV和電影公司「又水整合」提告侵權,他這次踢到鐵板,是因為踩到日本電影與韓劇地雷,使用夯劇《W-兩個世界》的影片未事先告知,而韓劇影片的重新編輯不得扭曲原先腳本,因此獨家買下該劇播映權的KKTV才大動作採取法律動作。」
darkmaya:
可以 FB能擴散的話最好
他自拍影片的用意本來就是為了模糊焦點炒作爭議
所以把議題單純化才是唯一解
回文都會看到"該看的還是會去看"這種說法
miyukirei:
是啊 TPP就是想搞成不是版權方也能提告
真的過了日本創作圈就等著炸掉吧
本來拿別人的東西重製沒有授權
版權方就是隨時可以說告就告的
其實有些東西應該要改成非版權方也能提告,像盜圖商品,版權方在日本,受害者是台灣,但因為告訴乃論沒人能夠提告,導致現在台灣很多人直接拿P站上的圖直接印成商品和海報大量販賣,還有人認為請人畫圖不需要錢,情況其實滿嚴重的
不過他拿二創來擋實在是蠻好笑的 因為二創也是看上面的臉色阿www
二創根本沒這麼偉大,講難聽點就是比較好看的下水道生物啊,全都仰賴上面的給條活路走。版權方隨時都可以一秒變臉直接整死你啊 抬這個出來純粹是因為他的客群是一群小朋友或是對這方面本不懂的人而已。但就算他臉書90萬大軍都挺他,只要版權方說他是,而且還告贏,那它就死定啦
說真的,還是等判決確定而且判決書跟法庭的攻防結束再來評論好惹,雖然個人立場我是很希望他被吉到在臺灣活不下去
Newdaylife: 但台灣創作圈幾乎快毀了,盜圖不需要任何付出和版權費就能靠圖賺錢,像三年前用獵人獎金制度鼓勵大家檢舉盜圖就滿有效的(可惜現在沒有了),盜圖跟二創還是差很多的,理論上應該可以分開立法
iamtom88: 改作權屬於原著作方,所以你有授權改作後的作品才有自己的著作權
翻譯嵌字屬於此例
著作權法 第6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兩個分開看吧?
阿頓=日行者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只能說告訴乃論這完意兒在法律上某種程度上是大絕
開下去就是地圖砲,管你是盜圖還是二創
某些特例,像艦娘跟東方
版權方有明確開放一定程度二創
除此以外的題材,會被訴訟蟑螂直接毀掉
iamtom88:
著作權法6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日本的二創跟同人誌代換到台灣著作權法
最接近的就是這個「衍生著作」的概念
這邊要看的是這個衍生著作投入的創意比例佔了多少
你說的沒錯 改作者投入的創意的確受著作權法保護
不過你的衍生著作權歸你自己 原著作的著作權在版權方手上
這兩個要分開來看
所以版權方認為你侵權的話 依舊可以提告
告的點是非法素材,不是二創;
谷的影片只是轉移焦點罷了。
所以關於盜二創圖的部分 照理說應該是可以告的(因為那跟原著作者有沒有告你是兩回事) 不過實際運作我就不知道了w
blcc:
他提二創真的是超強煙霧彈 他玩爭議性已經玩到爐火純青
所以不能被他影響 要把火力集中到版權方的態度上
同意類似盜圖商品應該列為公訴,這跟二創是取現有版權衍生其他創作是兩回事,二創作品也是有著作權的,只是某些東西侵犯原作版權(例如角色版權),但跟目前這件事也沒太大關係就是。
而這件事的話感覺他把風向導向是二創其實對自己更不利就是 XD
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或商標法提告,但要用消費者保護法你就必須買它的商品,而且告贏了只是退貨和一點罰金,然後也不是所有作品都有在台灣申請商標,滿難的
不過谷阿莫這個當然侵犯商標權,畢竟使用了盜版片源,跟二創沒關係
這個狀況目前在法律實務上確實無解
只能動用道德輿論壓制 讓商家知難而退
然後這個狀況其實不只台灣
歐美中國都很常見XD
這篇是作者看自己圖被盜去告還是看到有盜其它人圖去告啊?
歐歐 那我一開始就誤會了XDDD 我還以為你是說有作者自己二創圖被盜還告失敗
只能說這次的判例真的很重要,因為一旦定調以後就是那樣
iamtom88: 不可能啦XD,原作者還失敗的話就沒天理了,除非是作者跟誰簽了什麼不平等條約
asdfg1233a:
當然可以了解想要讓盜圖成為公訴的心情
不過公訴會有一個問題
就是相關案件可能會多到法律資源無法負荷這是目前著作權法依舊維持版權方告訴乃論的一個原因
到時候你可能會看到一個律師平均一天要處理1000件盜圖案的狀況
這是法律實務操作上的不可能XD
所以總的來說確實沒什麼辦法,雖然成效很差,但也只能抵制或要求下架了
對不起剛剛發現好像看串的時候誤按到一個表符orz(已刪
asdfg1233a:
就跟上面說的「盜圖」跟「二創」"理論上"可以立法分開
為什麼是用"理論上" 是因為這兩種中間有一個很大的灰色地帶
光是要"分別"這兩者
在案件審理的初期就不知道會耗掉多少資源XD
大家喜不喜歡他跟違不違法是可以分開討論的。但是會不會被告跟大家喜不喜歡他的關係就大了XD
如果他只是講劇情,說實話要被告還真是蠻難的,可是他使用了網路上的盜版片段,所以要被告應該是告的成,只是處罰應該不會太重。
另外,各種電影影評、介紹的影片其實很多,但是比較沒有爭議性的youtuber使用的電影,大多都是官方中的PV片段有的東西再剪輯,這樣被告的機會低很多,當然真的要告也不是不行啦,但是電影片商應該都不會做這麼無腦的事情。
至於谷阿莫就真的太紅了,但是影片又很鳥,所以被怨恨也沒有辦法......
centerzero:
PV本身就是為了擴散目的製作的廣告
所以Youtuber使用PV的畫面版權方基本上都不太有意見XD
這種炒話題才是最省成本也最有效的廣告模式,電影商氣得跳腳,想省錢的觀眾大聲叫好,其他影評人跟著被抹黑,爽到最後得還是谷阿莫,真有你的不愧是一直吵著要當大老闆的傢伙。
mely89337: 早就是大老闆了,而且他在中國粉絲還有七百多萬,融資到一億五千萬,就算台灣這邊生存不下去他學頂新直接去中國就好了,簡直是 連他要怎麼輸都無法想像,不過當然希望他敗訴,這樣法律才有標準
律師談...可以參考這篇說法,是否使用公開片段不是重點,而是他基於原作材料進行改作(加上自己的聲音跟字幕)後進行商業行為,這樣構成了被吉的要件,所以他們針對自己是二創來辯解並沒有打泥巴戰,他們就是因為未經原作授權拿改作來牟利被吉
路過說幾句:我不知道版權方公開的說法是否就是他們提告的論據,如果是的話,真的是弱到爆。要如何將影片成敗歸咎到某個人的行為、甚至還能估計出一個受損數字,不是太捷克了嗎?版權方還指責谷阿莫曲解劇情,誰規定影評、觀後感一定要符合原作的(擴大到書評、讀後感也行)?還有,如果某某個人對影片的評價就足以判影片死刑,像IMDB這樣的網站早被吉到銀河系繞一百圈還回不來。片商怕負評,未免太玻璃心了。
再說,如果不可以用N分鐘說完一部片,那用三百字說完一套《魔戒》可不可以?寫書評也會摘要、剪裁原文,書商、作者要不要一起出來吉死所有讀者?
隨便去yutube點幾下,「二次創作」的影片比大巨蛋生鏽的螺絲還多幾萬倍。這些業餘的不說,我們星爺的電影有多少不是「二次創作」性質的,既有全片都是的、也有橋段過場的。究竟二次創作招惹到誰?
你拿盜版的東西來用,還傷害到人家廠商的銷售,本來就該被告。和二創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如果是授權方要求只能有簽約對象進行放映,然而古某人的影片造成簽約對象違約才導致授權方取消授權不給放映,這樣所造成的損失不該歸因於古某人?
就像上面有人說的,二創只是比較好看的下水道生物,要不要給你條活路也只是看上面的人心情,用二創當擋箭牌其實沒什麼用,看看那個三麗鷗
二次創作的重點是「創作」,素材就只是素材而已。如今谷阿莫成為爭議的焦點,不是因為他做了什麼獨一無二的事,只是因為他紅(加上傳說才融資1.2億不是嗎?這一點更加重要吧?),宰羊時當然挑肥滋滋的下手。誰會浪費力氣去和小雜魚糾纏,到時炸得出的油水還不夠律師撈走的訴訟費來得多。
所有的爭議都是「著作權」。其實「著作權」的發展史與資本主義同在,要說它真的是與「權」有關,還不如說它是「利」之所在即是非之所在。大家都會朗朗上口「比例原則」,哪一位大律師可以為我們定義一下「比例」的尺度?說到底也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全憑法官自由心證。
那麼,五分鐘濃縮版和一百二十分鐘原版(甚至更長幾倍),這比例不當嗎?我數到三,然後大家可以開吵了。
本來這方面就是廠商和正式簽約代理商說了算,跟比例尺度無關。法律上的比率尺度只是讓你比較不容易被告成罷了
版權本來就在廠商那邊,只要他的權利還在手上,他要什麼時後告、要告誰,那都是廠商合法的權利
Pyrogen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版權其實不是正式說法,直接說智慧財產權就好了
只要你的東西不是100%完全自創又沒有正式授權,本來就要做好隨時可能被告的心理準備,因為凹再多都無法改變你已經侵權的事實
Senyoi: 抱歉,我比較習慣講成版權。我的法律老師說這兩個是在說同一個東西,所以就沒有特別去改正使用習慣
>>全憑法官自由心證。
不盡然,一個正常的法官是看原告和被告提出的證明,來決定是否被告涉及權利損害,因為全世界不同的創作都有不同的侵權、再製的形式,不可能什麼狀況都訂一個規則,弄得像紅綠燈過馬路一樣簡單理解
原本還想說什麼,看到叫大家開吵就覺得是故意要戰
Pyrogen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因為版權其實有專指「出版業」對某創作的出版、再版權利XD
出版再版我記得也都是要另外授權。作者可以絕定跟你簽約是完全授權或是部分授權,完全授權就是只有你能出版,也能任意再版;部分授權就要看詳細契約內容,他如果只說你能出幾版就只能出幾版,只能出哪些語言或是只能在哪些地區發售等等都會寫清楚
再舉一個很有名的實例:《帝國毀滅》這部電影裡的某個希特勒大發雷霆橋段,在網路上被玩出了多少版本?很多人都看過、轉發過。照谷阿莫的原告那一套說法,這些人都罪大惡極,一定要被吉吉復吉吉才能伸張正義!
說到底,谷阿莫只是樹大招風的好例子罷了。有人會說:至少我沒靠二次創作影片賺錢,所以原諒自己,但是把他罵到死。捫心自問:沒靠它賺錢是因為情操高尚而沒意願,還是因為沒能力?
現在大家會著作權幾條幾條地說,其實還不就是針對一卡車的抽象詞彙在那邊各言爾志。那些辭彙如何定義不是我們在這邊打屁可以決定的,一切都要看原告、被告律師的口才和作文能力,再加上法官的特定立場說了算。
總而言之,這終究是個有「著作權/利」的世界,谷阿莫出來混這麼久,總是要面對。我覺得(如果法官的立場公正一點)他的問題大概就是素材取得一項吧?
握有產權的人要告誰不告誰都是他的權力,人家要告你只能認了,不要到處亂拉別人進來
knot1000: 你用帝國毀滅那些惡搞橋段的例子不太對,因為電影公司真的幹過刪除影片跟提告的動作...(後來劇組說「我們也很愛這些惡搞影片」時才收手)
如果他的片源都是從合法媒體合法取得,要全身而退真的不難。畢竟原告的論據這麼離奇……除非像對岸一樣,《長城》一片引起負評海嘯之後,惹怒官媒以民族大義重砲轟擊,論壇也隨之配合刪文、封鎖。若是我們的法官也認同鄉民、酸民不得以任何形式針對片商之任何產品發出任何負面評論,以免影響產品之票房、造成片商直接或間接損失,那麼,谷阿莫就準備吐一點油膏出來吧!
我記得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案例不只是看是否侵權而已,有沒有因為你的行為傷害到人家可能可以獲得的利益也是重點。如果你是在人家電影已經上映完後做出來的,時間差越長產生的傷害就越少,通常也就越不會被告
廠商去告一般侵權者的事情並不是完全沒有,被告的甚至也有完全付不出錢的學生,而且一個告成後其他也會跟著告。現在只是因為他有名氣所以消息才會被大肆擴散,媒體才會來報導讓更多人知道,然後又剛好被暴出說人家有錢罷了
swn002: 提不提告不是我們能決定的。法律保障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對任何人、任何事提告的權利(換句話說,任何人都沒有不當被告的自由),但是不保證你都告得成(還有誣告罪配套)。我的重點不是告不告,而是能不能告成?他們自己收手只是因為自己也愛看這樣的下台階?還是自己也很清楚告人這條路走起來很辛苦?
gainx: 我的目的只是路過說說,沒有「力氣」是「白費」的。
knot1000: 前提只要不成立,後面自然就是白費了,這是基本的推演邏輯。當然有沒有白費將來才知道囉
告不成代表法律上認定你行使這權利是錯誤的、沒有合乎條件的或是沒有這權利;走起來很辛苦放棄提告是廠商自己決定不繼續行駛這項權利
gainx: 我才疏學淺,不懂「基本的推演邏輯」。我只知道基本的閱讀能力。我都說了,我的目的只是路過說說,我「已經」達到目的(除非被噗主刪掉),就沒有「白費力氣」,不必「將來才知道」。
knot1000: 我把我在其他噗的討論搬過來好了
盜版的法律問題會是由發布盜版影片的人(谷先生下載盜版的來源處)承擔著作權法的責任,不會是谷先生的責任
所以「引用盜版」不太會是法律上的重點(但會是道德上的重點),最大的問題在「重置」、「改作」、「散布」、「財產權」上
假如說他的影片硬要說是二創好了,二創在著作權中的用詞是「衍生著作」,法律明定需要取得原作授權才能進行「重置」、「改作」,但他就是沒有做到取得授權這個環節,就把官方的心血結晶「散布」出去
再加上「財產權」的2個層面都侵犯到片商利益:1. 利用電影片段(別人的心血結晶)為自己賺取財富;2. 他的影片有導致片商利益受損的可能性(電影發行前,劇透影片已放上網)
knot1000: 也如上述所說,大部分二創同人等等「衍伸著作」也都沒有取得原作授權,確實都是侵權行為,但是這些侵權行為可能為原作帶來正面效益,像是吸引額外的觀眾,因此官方幾乎都會默許,因為要告也不一定會告贏,畢竟就結果來說是官方受益
所以除非像谷先生這樣做的太過火才會提告
exemax00181: 我認為著作權的訴訟百分之九十九是為了「利」(上面也提到),剩下的百分之一是為了殺雞儆猴,避免損失(還是為了「利」)。所以告贏告輸不是我關心的,自動放棄提告當然不表示認為會輸,但即使告贏也無利可圖,還願意告下去嗎?
knot1000: 因為大家好像不太懂正版和授權的差異,我來解釋一下
正版直接用正版電影DVD來說,你買了家庭版正版,只買了家庭「觀看」的權利,買公播版,等於買了公眾「觀看」的權利
買正版取得的權利只有「觀看」,但是不能拿來「利用」
而授權就是官方同意讓你「利用」影片,也就是可以做重置、改作等等動作
就算片源是合法的,「沒有官方授權」之下再重製一樣是違法的啊
本來就是為了創作者以及合法授權者的「利益」不讓人任意拿去換取「利益」所以才有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條出來啊
Pyrogen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要理解智財權原則沒這麼困難,只要記得一個判斷原則即可:你有沒有惹原作/智財權所有者生氣
不然這種告訴乃論的東西,法院也不會沒事去干涉誰與誰之間的默契(這也是為什麼先前某貿易條款要求侵權變公訴罪會引起波瀾)
若把合理使用誤會成紅燈停、綠燈走的簡單遵循原則,就是對智財權誤解了
自己的利益被侵犯所以要求侵犯者付出相對的代價再加上精神賠償,這種事情法院每天都在上演。利益當然不只是金錢上而已
OrzelWilk: 我相信有些人說片源合法指的就是取得授權啦,畢竟本來就是只有只有這樣才叫合法片源。可能只有有些人就是了啦.....
會被吉就是自己人品太差,不懂尊重別人,如果不是權利所有者在市場上的行為太過惡劣,被告不被人挺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取得授權也是有分很多細項的喔,我前面提到的部分授權就是這樣的狀況。人家會限定你只能用在哪些地方、使用方法以及使用次數。你違反了條約內的使用條件也一樣是構成侵權
knot1000: 所以說,你不在意版權方告或是不告,也不在意告了之後的輸贏,只在乎能不能成案嗎?甚妙 XD
著作權被侵犯不就是利益受損嗎? 為什麼還要看有利可圖?
我們老師當時有舉一個例子:創作者授權電視台播出,所以電視上節目播映和觀眾觀看節目就是合法的;但是觀眾擅自把節目錄下來,那就是非法的,是未授權的,只是沒有被知道罷了不代表那是合法;如果觀眾再把非法錄下的影片公開、處理、換取利益,那什麼時候被告、被告到什麼程度都是活該了
dream3219: 「權」是被法律「創造」出來的概念。法律之訂定有兩個很重要的原則:可行性和合理性。也就是這樣的規定是否可行?就算可行,是否合理?我無法在這裡詳細舉例,只能簡單說:我國的立法品質非常高超,許多法條根本做不到、或者非常難做到。所以執法機關呢?要嘛根本不執行,有人盯了再說。或者,你剛好犯煞,被一個懂法律的拿來鬥你。(或者第三個情況:這是開後門讓你送紅包,有錢沒事、沒錢有事。)
再來看法律上規定的「授權」是否隨時隨地、任何對象都可行?我在這裡啦咧你想引用都要我「授權」才能用,不然我告你?這是否合理?
如果真的嚴格執行「授權」,人類的文明大概要倒退到著作權被發明之前才行。
所以智慧財產權才是「告訴乃論」而不是「公訴罪」,那就是給你一個空間,不是完全綁死
日本前幾年跟美國簽TPP鬧很兇一直無法決定的一點就是美國要求智慧財產權改成「公訴罪」引發日本國內很強烈的反彈
gainx: 說真的,我比較在乎你的中文閱讀能力耶!第三次跟你說:我的目的只是路過說說,不是為谷阿莫辯、不是在乎誰吉誰、成不成案、輸不輸、贏不贏。這樣妙嗎?
因為告訴乃論,所以你可以事後去跟權利者談條件讓對方撤銷告訴。雖然通常都會是付出一些代價啦,不過應該會比繼續告到完好一點
pennyfox: 「受損」很難衡量(當然也不是開口說多少就多少,法官會判斷,但也是自由心證)。所以,要看某某告某某最後換算下來划不划算。假設你侵犯我的著作權,歷史無法重來,我也不知道害我少賣多少。但是我告你,律師費扣掉可以撈到一百萬。那我「有利可圖」。如果還不夠付律師費,就算我明知有損失(畢竟會害我少賣),但是我寧可選擇不告,因為無利可圖。
exemax00181: 這個例子其實過時了,現在大多國家對於錄影機等工具都是合法的了,只是錄起來,是只能自己看,不是用來散布或者公播的。也許現在比較好懂的例子是公園做體操的時候放歌..
我記的之前不是有過在對外開放的店面裡放廣播會侵權嗎?
波多野結衣上悠遊卡時,許多假清高的男人也跟著罵,不知道他們中間有誰沒看過A片?(話說這裡有沒有誰徹底尊重著作權,都是買正版A片來看的?)
罵谷阿莫侵犯著作權的人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幹過同樣的事?幹譙別人侵權去死,然後瞬間自我洗白,清高到連自己都崇拜起自己。
西方人有句話說:自己眼中有根樑木視而不見,卻伸手去摘別人眼中的小草。
版權商會打的點應該是谷阿莫用盜版片源 而不是二創內容
一來盜版片源是既成事實好打又不會輸 二來二創內容造成損失很難有效舉證
看完某些人的回應之後,真的深深覺得台灣有很多人對於著作權相關的認識嚴重不足。
knot1000: 先跟你說一件可怕的事情,A片在台灣的確沒有著作權.......
KamiKuo📷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knot1000: 您是不是從根本認為著作權法根本不應該存在?非常多的法律確實都是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出發點訂定的,因為有利可圖或是維護個人的利益而做出相關行為請問哪裡不對了?
不要這樣?去北韓吧。
gainx: 我也跟你說一件很可怕的事情,A片有沒有著作權,目前有輸有贏,還沒有定論。判沒有的,有它的社會背景,不是因為A片真的沒有著作權。現在有立委想提案明文規定讓它變沒有(表示目前的法律還不能直接說它沒有)。
kjiawei: 第一句是對的。我認為「著作權」只會阻礙文明發展。(copyleft聽過嗎?這是反著作權的行動之一。)但是請不要把我的立場直接推論到「非常多的法律」,我沒有認為「非常多的法律」根本不應該存在。而且,你建議我去北韓沒用啊,他們也是有法律的。我不懂韓文,我猜他們也有類似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法吧?
knot1000: 不要太愛接受二手資訊,有輸有贏那是因為你只知道到有片商來打官司,連打了什麼內容都不知道...A片在台灣被承認的是「片中的著作成分」而不是成品本身。
knot1000: OK抱歉這點我修正,「著作權法確實是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出發點訂定的」。
如果您是反著作權法的那我想就沒有繼續討論的必要了。
不知道您是不是任何一個領域的「創作者」,如果是並且還反著作權法,那我只能佩服您無私無利樂於分享的大愛。
knot1000: 那你知道有人改做 copyleft 的創作導致侵權的嗎
copyleft 本身就是一個必須有 copyright 才可能維持的概念,你這個支持著作權的例子舉得很棒
kjiawei: 我應該算是符合你說的「創作者」吧?我出過書,我也把全文上網。我寫過拿稿費正式印行的文章,被人全文搬去用也不打招呼……我沒在乎過什麼。不知道這樣算不算你說的「大愛」?我愛舒淇,我只知道小愛啦。
gainx: 不知道耶。請你多告訴我一些「二手資訊」好嗎?感恩喔。
naicophil: 那個是台灣偽IFPI打算讓自己變成台灣版JASRAC搞出來的惡搞行徑,後來法院也判定偽IFPI的這個作法違法
knot1000: 不知道當這本書在販售的時候,您有沒有收版權費呢。
那有沒有想過如果沒有著作權法的存在,出版社不管出了多少書,只要有人買一本,拿來自己印刷重製或是把內文重點擷取出來弄成另一本書,再拿來便宜賣甚至送給其他人,接著出版社賣的書量少了很多,無利可圖,然後呢,就倒了,以後誰要搞出版事業?
kjiawei: 我說得清楚一點:我出過幾本書,其中一本自費。我全文上網的是自己出的,因為我有權作主。
著作權法存在的意義,你所說的都是「官方說法」,也就是用一套「損失恐懼」來換取你的支持。事實上現在網路上別說擷取重點,全書電子化流傳的何止千百萬冊?出版社因此倒了誰?(也許有吧。)
我看到的是著作權法之害。以下這一則報導只是冰山一角:
https://www.twreporter.o... knot1000: 你不是很會 google 嗎,這麼重要的智慧財產判決,我相信你一定找得到的。
kjiawei: 算我多話,再多說一點。你也許聽過「吸引力法則」,也許是因為《秘密》這本書。其實吸引力法則Law of attraction這個詞是「秘密」影片中Abraham透過傳導人(代言人)提出來的,但是「秘密」一書的作者貪念太重,竟然想把它註冊申請專利(等於是更嚴格的著作權保護),經過代言人抗議、打官司(後來主動放棄,因為「不去關注負面情境,就不會吸引負面情境」),而貪心的作者自知理虧也不敢了。否則,從今以後大家都別用law of attraction了。
再舉一個例子,「心智圖」的原文一般來說是mind mapping,但是你如果去查英文,大家都不能用這個詞,因為它被作者申請專利了。
偉大的著作權觀念~~哈!
knot1000: 你似乎把著作權當成遇到A狀況用A方式判,B狀況就用B狀況判...
但事實上任何法律都不會訂的這麼死,因為總是會有例外,所以有各種法條以外需要考量的問題點
我覺得你可以先去了解一些著作權的判例,就可以了解我說各種例外、各種考量點是什麼了
我也說了像二創沒有經過授權,通常官方也不會沒事去告,授權根本沒什麼人很嚴格的去取得
就是因為法律訂太死會扼殺二創,所以給了一個寬容的底線在
就算谷先生沒取得授權,假如他沒有涉及這麼多比例的重製和改作,沒有在片商、影音平台上映前,先播放評論影片,片商他們絕對會把他劃分在寬容線下,不會刻意去告他
沒有人吃飽太閒想去告一個會考量寬容底線,所以很不容易告贏的官司
kjiawei: 再者,Abraham也從不在乎著作權這回事。「祂」以及代言人在美國到處巡迴開講習班,費用聽說很高。但是,他們並不會拿著作權逼人。你願意把內容上傳youtube賺流量就隨你(不必擔心他們因此「倒了」),所以反而更推廣了Abraham的教誨。
著作權法只看見物質的利,卻看不到思想流傳的無形利。這才是讓我看不順眼的地方。
kjiawei: 願意的話,到任何一間大學附近的影印行抓,隨時都可以抓到一大把「侵犯著作權」的老師和學生。不是嗎?著作權保護了什麼、傷害了什麼?
knot1000: 聽您講起來,所以您出過的這幾本書,並不是您的主要經濟來源,因此不會有您所謂的「損失恐懼」,反正賣不掉或被重製也死不了。
那如果今天是一個職業作家/繪師/攝影師呢?作品賣都還沒賣,光公開他有什麼作品,就直接被拿去重製利用了,那這些人是不是餓死算了。如果這世界所有人都靠無形利就可以吃飯就好了。
knot1000: 我同意有時候著作權/專利會有阻礙發展的時候,如果他被使用過頭的話,
因此才會列為告訴乃論,在版權方不在意的情況下可以有個模糊地帶,二創不就是個很好的例子與環境。
冷靜啊,各位!現在應該做的是去觀看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全部法規
knot1000: 另外,對於A片的問題,相信你想說的是這個新聞最前頭的例子吧,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不應全面否定色情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不審查色情著作是否具備創作性。」並不是A片都可以受保護,而是過去法院往往把猥褻物認定標準放得太隨便,但是構成創作物的基本要件,當然也要具備才能成立。而在此案中,無碼片依舊認定為猥褻物,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毫無爭議。這麼單純的內容,相信你也 google 得到吧。至於你要認為A片的「產品本身」受到保護,等民事賠償有版權方勝訴之後再說吧
kjiawei: 我相信吸引力法則,相信會不會餓死跟著作權沒有關係,是跟信念有關。《三個傻瓜》裡有一句話:「追求卓越,成功就會追著你跑。」換作是高靈們,祂們說的是「去做你喜歡的事」,然後我們就會恐懼:會餓死比較快啦。我可以舉很多例子,都不是靠著作權保護才沒餓死的。有一些行銷專家教人「成功的秘訣」在於:「一直給他們免費的,直到他們離不開你。」怕沒有著作權保護就會餓死的人大概聽不進去。剛好給你一個實例
一個可坐擁 10 億美金,卻不想創業的怪人 | BuzzOrange
knot1000一次的抄球打亂了整場進攻
有意將整個攻擊局勢化成混亂局勢
進攻方目前正在努力搶回球期待重整局勢
而knot1000仍像猴子一樣的以挑釁戰術四處閃躲
進攻方有機會將球搶回嗎
knot1000: 挖靠 Elsevier 這個害群之馬你也可以拿來說這叫著作權法之害... 算了反正說到痛點了你就會說不重要,對 Elsevier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這篇文章第四頁,簡要的交代了來龍去脈,順便也跟上一下之後產生的新問題
www.lib.nccu.edu.tw/blis... 相信在這串的人,應該都看得出來,針對該事件所做的各種應對「都是在著作權法存在下」才辦得到的(比方說,最基本的著作人格權)。至於不小心會割傷人的石器,跟拋棄石器回去拿石頭砸,哪一種才是妨礙進步,應該明眼人都看得出來..
gainx: 這位大哥,明明我給你的是2015年的新聞(怕你看不懂,我只敢給你看新聞程度的內容),你還停留在101年……?而且,請看清楚,新聞說的就是「產品本身」受保護好嗎?
我前面已經給你留退路,告訴你有沒有著作權目前仍有爭議,告起來有贏有輸,純屬法官心證。我是要讓你感覺自己說得也對,可以洗洗睡了。請問你還要在這裡糾纏下去嗎?
還有copyleft的「二手資訊」快點給我啊。
認真說一句,不用和一個堅持自己看到的例子,而忽略法規和實際判例的人理論了
還是持續關注事件後續吧
大家很認真在跟他解釋著作權法,但他沒有想理解的意思,未來如果遇到相關法律問題,還弄不清楚狀況,吃虧被坑的也只是他自己
gainx: 我說的我都拿出依據,是誰出一張嘴憑空丟一句copyleft如何如何的?不過,如果這樣想你可以爽一點,我也樂於接受。
gainx: Elsevier一家叫害群之馬?那我告訴你幾乎每一家學術資料庫都收高價,那是不是該叫「害馬之群」?
恕我最後請教大家一句:既然大家這麼了解、尊重著作權以及著作權法,想必各位的電腦裡面一定都是正版軟體吧?否則我只會想到「滿嘴……一肚子……」。
knot1000: Elsevier 「只是」收高價,就看得出你根本完全不了解這件事情,不過適才那篇文的關鍵字已足以讓有興趣了解的人,自行找到細節了,就不再此對對牛彈琴了
欸斗 是說這個討論串的焦點不是在谷阿莫的侵權問題嗎? 怎麼後來變成支持著作權vs反對著作權大戰了XD
而且雙方立基點已經完全不同
其實沒有對話的必要了吧XD
說受損情況難以衡量,也太小看現代的民事法的發展了吧XD
半夜不睡覺就是希望大家可以多了解著作權法,以免未來遇到相關問題不知如何處理阿
不然沒事去犧牲自己的睡眠時間幹嘛= =
阿對惹,昨晚想睡腦子不清楚
其實可以跟他說還有CC創用阿
CC創用就符合他認為應該要分享,而不是收取授權金的概念
有免費的不去用 怪別人收費太貴
CC創用也只是製作者願意釋出部分的使用權利給他人使用,不是放棄智慧財產權。使用前也是要詳細看人家同意你用哪些方式使用、要怎麼使用,在我看來其實那跟部分授權是一樣的,只是人家願意不收取權利金罷了
knot1000: 我是程式員,我回答你一些跟軟件程式相關的超.簡.單.授權問題:軟件有分開源/免費/付費。例如微軟的Office,就有一堆免費的代替品例如LibreOffice,想取代Photoshop也可以試用GIMP或其他同類軟件,就連OS本身也有Linux那些免費代替品。
只要你有心,你完全辦得到用免費軟件的,甚至網上也有教學文吧;你沒有心也沒辦法了。
等出社會之後買個正版OS也不是多困難的事情,而且有些軟體商為了綁定你的使用習慣,都會推出學生方案來便宜賣,這些機會也能利用
我意思是怎麼有辦法跟他吵 這人怎麼看都是平行線啊XD
很多人其實不是想跟他吵,而是想說明和傳達正確的智慧財產權觀念讓更多人知道,所以有人提出問題就回答而已吧
樓上說的沒錯
不過就被他開多案例的形式惡搞變成中間那樣子了
一開始也只是想釐清他這麼反對廠商提告的原因在哪而已,後來一直提一些少數案例來否定整個社會現實狀況,真是抱歉不小心把串弄歪了,我為什麼要搞到半夜三點,好想睡喔上班困難
路過提一下個人想法。我看了一些谷阿莫的影片,先不管有沒有用盜版影片,我比較在意他把整個(別人創造的)故事,在未經同意的狀況下當成自已的作品用(他的影片主軸是講故事...吧)。這也是我對他所謂「二創」疑惑的點,因為我看不到「創」的部份。前面有人提到惡搞的案例,(先不管法律)我覺得那個「惡搞的概念」本身是一種創作,看到會引人發笑或覺得有趣,可是谷阿莫的影片裡,不知道是我挑的片子剛好無趣還是怎樣,我認為他就是剪原影片並口述完整個故事,甚至沒有太多心得、討論或搞笑,這對我來說只停留在「轉述他者作品」(而且是整個故事重點、連結局都全部轉述),這才是我對他影片的疑慮點。
谷當然是改作,二創這種東西是沒有法律意義的名詞,股的情況就是他把別人擁有版權的東西作為素材,重新編輯修改後當作自己的東西來使用,他是因為這樣觸法
這個改作的內容有多少關鍵性原創性的成份,跟他侵害他人權利與否當然有關,但並不是說今天有個繪師重畫了一次蝙蝠俠跟超人的模樣然後以自己原創的台詞跟配音讓這兩個角色對話,侵害版權的行為就比谷阿莫輕多少,實際上根本不是這樣看得
今天就算你自己從頭畫了一套漫畫然後除了腳色造型都是原創,被吉到要賠錢的機率可不亞於谷阿莫
啊,抱歉我沒說明清楚前提,其實我並不是在討論法律問題,而比較像是提出我個人對於道德上谷這樣的行為對不對的疑慮。
對我來說他就是拿別人的故事來用,而且沒有加入自己的東西,沒有評論、心得、補充資訊、改編惡搞、影片也只是原本影片剪短而沒有什麼特別的創意。我對二創的明確定義並不熟,但要說這算「創」,並拿其他惡搞或認真評論的作品比擬,我認為是有差異的。
看上面那篇律師談吉他有提到,智財局的一般見解是他現在這種情況怎麼取得已經不重要了
icesoul123: 要追究盜版的話,只能對散布盜版的來源處追究,谷先生基本沒事
但是谷先生利用電影做「衍伸著作」(大家一般會說的二創)之前,沒有取得片商的授權
這才是他被告的原因
如果順著谷先生的邏輯,堅持是因為他的片源是盜版才被告,等於被谷先生成功混淆囉~
簡單來說,谷並沒有故意刻意挑起爭議性話題,而是二創行為本身就是侵害原作權利的,但是谷就是很囂張賺了一堆錢卻怎樣都不願意去跟片商談授權,那被吉也是剛好而已
是的,因為一般「衍伸著作」(二創)大多沒授權,但是大多有自知之明自己的二創是侵權,所以會低調,賺得錢也不多,又有助於推廣原作,總體而言不會損害到官方權利,所以硬要告,官方也不一定告得贏
可是谷先生就是做的太過火,損害到官方權利,不然沒事不會有人想告
swn002: 那確實是很好的例子,所以出版社才會怕XD總之重點就是到底有沒有靠侵權賺錢賺到原作可以靠吉來分一筆,如果吉了可以獲得的補償太低不划算,原作"通常"會默許,但實際上就是有迪士尼之類整天吉人的公司存在
拿盜版影片來改 於法於情他都站不住腳
二創? 別傻了這個叫新得文好嗎
我也很不想說他的影片是二創,但他的旁白確實是他的創作
他定義自己的影片是二創,反而更有利用法律去判決
扯到「二創」就更能拿法律中「衍伸著作」的規定審視他有沒有取得授權
想在法律上贏過他,就只能照著法律定義來囉~
一段時間回來看就歪的亂七八糟了
greengreen42: 那個我前面(還是別噗?)講過,敵視你吉人還是有標準在啦,基本上東西放藝廊或是同人場他們根本不會鳥,是日本人想太多
Pyrogen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日本網友是自己嚇自己,最後還自己當糾察隊,迪士尼官方反而覺得這些糾察隊很讓人困擾
「我又不想吉卻一直叫我吉他幹嘛,打亂我的智財布局策略」
路過,我覺得在討論著作權法的同時,各位可以幫忙推廣觀念-或是把谷的罪行說出來-給周遭的親朋好友,尤其父母那一輩的,通常不懂侵權是什麼,覺得谷的影片好笑就分享了。
從根源斬斷谷的收入來源,沒有觀眾,谷就無法有收入繼續做影片。
不要點擊鏈接,不要訂閱,不要分享,不要按喜歡,也不要按不喜歡,總之不要做任何動作,YouTube後台計算就會判定這支影片沒人感興趣,它出現在首頁的機率極低。
其實我一直好奇大家為啥都注重在youtube...谷阿莫收入絕大部分都來自中國,台灣這邊再怎麼抵制或告贏都沒用,對岸甚至連谷阿莫被告都沒多少人知道,這邊就算炎上到能把谷阿莫逼出台灣他也不會有多少損失就是了
無所謂啊,不要支持鼓勵他繼續這種行為就好了,他想去中國就去啊。
其實大多數人並不在意他收入多少跟會損失多少,不爽的點是他在破壞台灣的版權與創作環境,所以如果可以把他趕出台灣大家就差不多滿意了。
這件事其實很簡單,我用幾句話概括:拿高登的料理,吃了一口說像坨屎,加水加胡椒,然後放在自家供人免費食用,然後大家都覺得像屎,也不去高登那消費
怎麼會有人把自己的心得念出來之後加上剪輯的影片說這次二次創作..
swn002:
XDDDDDDDDDDDDDDDDDDDDD
Senyoi: 迪士尼吉的基準是要不要透過訴訟取回屬於他的權利,同人場的被忽視是因為取回被侵害權利的收穫遠遠低於法律成本,不是因為沒有侵害權利,我只是在講這樣
迪士尼吉youtube人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要搜尋結果justify他版權律師團的支出,這是公司內政
二創一直都不是合法的
只是通常二創是會幫忙推廣的效益,所以大部分公司會當做沒看到
但是也是有嚴禁二創的公司
像三麗鷗就禁止二創了,可以自己去查一下。
其實,谷阿莫的影片,不能說是二創,也不算影評,比較像是簡介,用幾分鐘說電影,個人覺得大家應該清楚這點,那是谷阿莫簡介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