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噗秀秀
關於「同性婚姻」的討論,很難脫離它所處的時空背景與政治環境。「因地而異」的特色太強,每個文化的關注重點有別,在一個國家裡可以成立的論述,換了一個地方就不一定成立。
在美國
,同志社群的說法是:
同性伴侶間的法律關係必須用「婚姻」來含括,才是真平等,civil union或domestic partnership這種的替代方案不算。
這說法有其政治脈絡,原因是美國的婚姻法制雖然由各州規範,從婚姻而來的福利保障卻往往是聯邦立法,而這種法律關係的跨州承認也是一個問題。許多聯邦的法律,例如 social security 的給付、移民身份的取得,遺產與贈與課稅、醫療保險的涵蓋範圍,就只承認「婚姻」而不及於 civil union / domestic partnership。表面上看來是身份認同,實際上爭的是福利政策與財政政策。
台灣仍然是一個相當重視中華傳統式大家族倫理秩序的社會。在身份認同的政治問題上,一般人更為重視的是互相間的家族關係與稱謂,以及傳宗接代的顧慮。
台灣的民法,雖然在來源上是繼受了德國系的民法傳統,但產生它的時代背景與道德觀制約了這部民法的大架構,特別是在婚姻、親屬與子女關係上,多少年下來的局部修改,難以撼動它的基本架構。
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1063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如果我們不假思索,直接將同性伴侣的身份關係以「婚姻」來規範,它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將是「如何介定婚生子女」。
上述的民法條文認定「婚姻關係」可能會有「受胎而生之子女」,這背後是假定婚姻必然是「一男一女」構成的,下一代的基因組合將來自於婚姻中的男女雙方。
同性戀伴侣在生物學上顯然無法符合這樣的假定(至少在可預見的未來科學進展幅度內無法達成)。
女同性戀伴侣的一方,或者會透過人工受孕的方式(精子的來源是第三方)生下自己的小孩。但對另一方而言,問題就來了:法律應該預設成「我對於我伴侣所生的這個『生理上不具備我的基因組合的小孩』負起教養與監護的義務嗎?」
而對於男同性戀伴侶而言,問題也類似:「對於我的伴侶透過第三方代理孕母,生出的這個『不具備我的基因組合的小孩』,法律應該預設我對這個小孩負起教養與監護的義務嗎?」、
「如果我的伴侶事先沒有取得我的同意,先斬後奏(肚子大了,或者直接帶了一個小嬰兒回家),為何法律應該替我作這樣的決定,逼我非要買單不可?」
如果你是同志朋友,你或許會說,不不不,我們的道德情操是很高尚的,我們既然決定走入婚姻,生育這種事情我們當然會尊重伴侣的意見,不會幹出這種先斬後奏逼人買單的行為。問題在於,法律的制訂應該是莫非定律式的技術導向,以解決衝突為目標,不應也不會押注在人的高尚道德情操上。
或許也有同志朋友說這個觀點確實值得思考,因此要主張同性婚姻關係中,伴侣所生子女不必然等於我的婚生子女,「除非有我的事前同意,否則法律不能把我認定成那個小朋友的當然監護人。」
若最後演變成這樣的政治決策,在同性婚姻中,「婚生子女」的概念以及法律上的推定就被取消了。而取消婚生子女這件事很難推廣到一般的異性婚姻去(理由很明顯)。
第995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不能人道」在台灣法院的實務上,單指無法從事性行為,而不包括不孕或不育的狀況。同性婚姻應該要比照嗎?
第983條規定不得結婚的親屬(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者),這也要適用於同性婚姻嗎?
這些問題恐怕要問同性戀者。我們異性戀者無法為其代言,只能從避免糾紛的角度來考慮。而如果他們決定,同性婚姻中不存在「婚生子女」的概念,一切仍然要雙方都另外同意才算數,或者不能從事性行為這件事不構成離婚事由(不論是廢除,或代之以其他更具涵攝性質的理由),這些累加出來的差異,就會顯著削弱(甚至可能否定)「同性伴侶的法律身份保障關係,應該和異性戀一樣是婚姻」的命題。
如果我們民法中關於婚姻關係與親屬關係的規定,在大架構上仍然受限於一百年前古人的認知與政治決定以及此時此地社群的公共道德品質,使得它無從解決新現象中的新問題,與其擠破頭與這種落後的體制為伍,更正確的作法,難道不是另立一幅大旗,宣布我們將與這種落後的體制決裂,而重新打造真正符合需求的法律制度與規範嗎?另立新法,難道不可以也是表彰我們新制度的優越性,而要求落後的異性戀婚姻法規必需迎頭趕上嗎?
民進黨尤美女立委所提的修正案,將新增第971條之一,其中第二項規定「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另外也將新增第1079條之一第二項,「法院為前項[未成年人之收養]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因此民進黨的草案已局部地解決了第1063條的問題。
有前同事提出人工生殖法的問題,指出(以下原文轉錄)「所以我們人工生殖法才會為了避免爭議,早就在第23條第1項規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如果沒有取得夫的同意,該小孩並不會被視為是婚生子女。所以把婚生子女的概念取消的,根本就是異性戀夫妻啊,在人工生殖法中間早已”取消”(用你的用詞)了婚生子女的概念。」
關鍵字是「推定」,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推翻或否定這個法律上預設的推定。
這只是在說,在人工生殖法下,明知基因組合不是來自於夫妻其中一方的情況,無能提供基因組合的一方還「有機會」不同意人工生殖的後代是「婚生子女」,只是多一個法定的逃生門,不等同於在法律上全面取消「婚生子女」,甚至也還很難說是在「人工生殖法」的脈絡下取消這個概念。
但這不重要,重要的是:技術上同性婚姻到底有哪些議題可能會出現與傳統異性婚姻不一樣的預設解決方案,以及這種差異到了什麼程度會導致質變,即同性伴侶身份保障關係應該單獨立法(或推翻原有婚姻下的各種其他限制)。
看到反對方在傳這個
所以他們的意思/論點是因為很難所以就不要弄?!???
所以因為你家小孩有身障,所以可以不要把他送到學校來嗎?畢竟為了他要改很多習慣做法(例如新生都在三樓啊沒有無障礙廁啊),這樣會給學校制度造成很多麻煩的,我好懶得該耶
大概是一樣的類比
RDJ_OTAKU: 對,而且明明臺灣每年修訂的細項那麼多,最好是這些護家盟也去抗議工程浩大
RDJ_OTAKU: 妳說的類比讓我想到以前小學五年級的導師。當時班上一個同學因為發生一些事情而行動不便,所以我們班必須搬到一樓而不能到六年級的頂樓,結果老師教班長寫了信去跟學校說這個同學常常搗亂,班上沒人緣。當然事實並非如此。然後他媽媽哭著拿著信給我們幾個好友看。喔對,導師後來被換掉了 ── 只是到五年級還是四年級去繼續荼毒其他學生。大學同學會才知道不只我怒,原來這個老師是有多顧人怨。
哇靠這人根本沒資格為人師,根本賤人(覺得不小心汙染賤人了
怎麼大家都遇過這種垃圾老師
RDJ_OTAKU: 真的。而且我還記得當年我們學生意一錯事情,比如說因為打鬧而用墨筆畫人家一一道(對方哭了),或是把人家鞋子丟出去,這個老師第一件事情不是用理來教小孩,而是
巴掌先下去。喔對,還是
兩邊各打一個,非常用力。如果還有指使者,則小囉囉也要一人賞主使者一巴掌。
我國中班導是嗆我們說:事情私下解決就好,不要找家長來,我覺得很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