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有放假而學校和公家機關只紀念不放假的國定節日,在修法前勞工沒有週休二日的時候,就有好多天這樣的休假不同步狀況存在了。(修法前,勞工兩周工時84小時,隔周休二日,加上19天國定假日)
是這樣嗎?
latest #8
才不告訴膩雷~~~
所以這928勞工放假,究竟是今年修法才出現?還是修法前就一直有放?
104 年 5 月 15 日,立法院通過勞基法第 30 條的修正,將法定正常工時,從雙週 84 小時,縮減為「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新修正條文訂於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同時,因應工時調整,同步進行勞基法施行細則的修正,將勞工原有國定假日,由現行 19 天縮減為 12 天,減少了 7 天,始引發後續勞工團體抗議
細則23條應該長這樣快二十年了,所以開頭括號寫的是對的,然後那個時候週休二日的勞工沒放是用放假挪移的理由來週休二日,也就是說兩週84工時然後那幾天沒放假沒加班費的應該都要被罰
所以修法是原勞基法第37條訂:凡紀念日應放假的(但過去一般資方還是會模糊地只參照人事行政局,紀念日只紀念不放假)
。修法原要將休紀念日減少跟機關學校同步,但經抗議,在每週四十工時尚未完成前暫不實施。且把以前只說紀念日,更明確地列出17天,當然把孔子誕辰紀念日也列入。
這樣嗎?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