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1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
之。
“蔡姓業主向動保所表示,他並沒有販賣狗狗,只有養殖狗狗參賽,而且他也想申請合格狗場來繁殖,但不知其法。” 所以是有繁殖,不過罰則內似乎沒有沒入的選項,可以這樣沒收開放送養?侵害財產權的疑慮?
“動保所長楊礎遠說,這是新竹市首次查獲的非法繁殖買賣業者,但現場察看環境,並非十分髒亂,管理良好,連10多歲的老狗他都養,算是「有良心」的飼主。”
要杜絕違法養殖,就要從端點進行溯源管理,寵物晶片登記等多管齊下,不然在私人土地裡面進行犬隻養殖,實在很難查到
我真的眼花, 25-1最後就有寫 “得沒入之” XD
"本協會動物虐待案件調查部門接獲民眾舉報後,於拜訪時發現該處有數排犬籠與數十隻品種柴犬。該業者透露每隻狗的價錢不一,價錢約一到六萬不等,並且表示在台中、中國與日本皆有繁殖場,國內的犬隻也會銷往中國或日本。調查員確認為非法繁殖場後,隨即通報新竹市動保所。“
25-1裡面的特定寵物隻繁殖場, 該怎麼定義 “繁殖場” ?